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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做账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自己开发票,按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做账

向农民收够产品,则可以这样做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展资料: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商务活动的凭证。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副产品可以依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己领取、开具。

由于目前没有一套能够保证企业真正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有效监管办法,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守法的自觉性。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企业受利益驱动钻政策空子而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使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完整性很难保障。因此,管好收购发票是我们完善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以票控税作用的关键所在。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当前增值税管理中亟待探究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关对策:

一、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要宣传到位。加大对财会人员培训力度。有些财会人员一人代几家的账,凭着老经验办事,一家错几家错,一旦追究责任,财会人员无事,而法人受损失。因此要加大对财会人员培训,同时对财会人员违反规定造假也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这里应该包括责任处罚和经济处罚。

二、严格审批发放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程序。收购单位领购农产品专用发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管理员实地调查企业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堆放场所,生产能力以加工机器设备的入帐数据和实物为准,堆放场所以有效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为准。

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核准农产品专用发票版面、数量,版面不得超过千元版。坚持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有专职的开票人员、入库人员、付款人员,并在收购票上签字。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就不能批准其领票申请。

三、完善发票购领的验审制度。在日常检查中,税务机关要严把审核关,健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验审办法,对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规范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出现农产品价格异常、发票用量及填写金额异常、农产品产地异常、企业税负异常的,暂停发售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时查明原因。

四、规范企业资金往来。针对我市收购农产品现实情况,结合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对超过一定价值的大宗收购业务,支付货款要通过银行,以银行票据结算,对确实无法通过银行结算的,必须有完善的现金结算手续,否则,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全部通过银行结算。

五、严格货物出入库制度。对以农副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内部管理机制,出库、入库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凭证,按照会计、出纳、保管三分离的原则,分别登记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定期盘点企业库存。在日常管理中,要求企业按月填报《库存盘点月报表》,将企业库存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数量、金额详细填记录,以便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库存情况,并与纳税申报表中计提的进项税金、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逻辑比较,税务管理人员要定期有针对性地确定对象,到企业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

七、抽查货物来源。要求企业在办理每一笔收购业务付款的同时留存售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定期由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副产品销售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随机确定调查对象,直接到户进行询问、查证,检查收购的农(牧)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以及有否款项支付等,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本措施是从外部检验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税务管理机制上消除企业进行虚假收购的侥幸心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百度百科-会计做账

丽水市财政局-完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思考

农产品购销合同样本(香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香 菇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甲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乙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产品以订货单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制定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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