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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企业既有适用农产品成本法,又有外购农产品怎么处理

1、外购免税农产品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吗?3、外购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3%吗?(1、3合并回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2、外购免税农产品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外购免税农产品用于集体福利部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外购免税农产品到底是免了什么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外购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这里所指的免税是免征增值税。

两种扣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一是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二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

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也就是适用税率为17%税率货物,按扣除凭证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农产品初级加工以及销售服务,也就是适用11%税率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按扣除凭证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事项,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兔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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