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作内容
一、规划和投资咨询
围绕农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承担农业部开展的区域农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建设规划等工作,为农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承担农业部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评审工作、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投资提供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与考证。
二、农业政策研究
协助农业部发展计划司,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各类社会、经济问题,通过科学分析、调查研究,开展新农村发展政策和产业促进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农业宏观发展决策依据和参考。
三、农业工程技术服务
以该院的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优势为基础,以“综合、集成、创新、一体化、全过程”服务模式为载体,协助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积极推进农业工程技术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和提升。
农村能源环保工程:开展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的宏观政策研究;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理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生态农业建设工程技术的研究推广。
农副产品加工工程:开展农产加工行业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农副产品加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农副产品加工技术的研究、推广;农业产业化技术及装备的组装、集成与推广。
设施农业工程:设施园艺和畜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研究、制定;设施园艺、环境控制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研究、推广;畜牧工程技术、设施的研究、推广。
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资源遥感监测:开展全国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长势、灾害及产量等农情信息的遥感调查、监测及分析评价;为政府部门提供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信息网站的建设:通过《中国新农村建设信息网》、《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等网站的建设,架起农政府与农村沟通的桥梁,加强了农业工程技术与农业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农业工程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五、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能源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开展农村能源技术培训和和技能鉴定工作。
1,中港合资办企业的好处: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利于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有利于培训人才,能够带进一些通过一般的技术引进方式难以获得的先进技术,甚至取得动态技术。与外资企业相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利于中国大量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借助对方的销售网络,扩大产品出口。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限制较少,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还可以不限制经营期限。
合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各方出资均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但无上限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随着中国股份制试点的开展,已有少数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
2,中港合资办企业的具体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目前只限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个体企业。经审查机关批准,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合营企业还不能发行股票,而采用股权形式,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盈亏。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是由外商提供工业产权、机器设备和一部分外汇现汇,中方提供现在厂房、设备、劳动力和一部分人民币资金。所需占用的土地按年向中国政府支付使用费或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中方出资的一部分。目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利用合资经营进行融资应重点评估:
(1)要保证是真合资。要防止通过假合资骗取国家优惠等行为;
(2)外汇平衡问题;
(3)价格的评估;
(4)合营各方出资的作价问题;
(5)在利用合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评估中,必须始终站在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不能仅站在合营企业的角度,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从而使国家受损外商得益。
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美元。外方提供资金、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中方可以土地、厂房、现有设备、配套设施入股。
本司可根据中方企业自身条件提供对口项目策划:
1、畜牧养殖及产品深加工
2、矿泉水生产、果汁饮料生产
3、果蔬储藏与保鲜
4、玉米、马铃薯、大蒜等农产品深加工
5、高附加值农作物种植基地
6、医药保健产品
7、纺织产品
8、植物降解、环保餐具与包装品、建筑建材与各类化工行业产品
怎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
运作程序说明
一、中方企业向本司咨询,索取手册,了解动作过程对于尚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企业,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调查研究报告、策划书。
二、中方企业将下列书面资料邮寄、送达本司。
1、当地优惠政策;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最近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合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当地资源、投资环境、土地使用状况、企业历史及现状,针对合资项目拥有的技术、产品、市场等优势,对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方案等做出详细的陈述;
5、详细****。
三、本司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选。发送商务信函邀请中方企业赴本司或投资商驻华机构考察并面洽合作范围、内容,签署备忘录。
四、对项目进行实质论证后,确认中方企业具备合资条件,赴中方企业实地考察。
五、综合评定考察结果,与中方企业一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及中外双方合资签订及相关法律手续,成立合资公司。
一、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经该外国股东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得违反外方股东持有股份最低限额25%的规定,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3、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该等文件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以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规定认缴股款,认购股份;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起草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公开向社会募股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三、国有企业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现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的;
(2)境外股东持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
(3)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2、发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如下文件:
(1)股东大会对转变公司性质的决议;
(2)现存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请转变公司性质的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中国证监会批准H股境外发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况。
上述申请文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原公司持批准证书和公司股份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优惠政策
1、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a.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规定,作为外国股东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经审批机构批准,公司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
e.公司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或退税。
2、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税的优惠
a.对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年免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b.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公司,增持股份,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税款。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在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自设立之日起拥有经营进出口权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勿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配额商品,免领配额证明,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商品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其中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企业须办理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他商品海关凭企业的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商品,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数量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商品的出口勿需配额,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4、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保留外汇;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借用境外贷款的,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5、境内再投资的政策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在境内投资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赠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经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给被投资企业,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此类企业在中国中西部地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6、工资总额方面的规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总额由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确定,不受国家对工资总额的限制。但是,如果是发行H股后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工资总额仍然由劳动部门核定备案,且在人均工资超过1200元时,超过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并调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形下,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不受劳动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其他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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