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管理不善丢失了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一批,丢失部分的账面价值为2.61万元,那转出的进项税应怎么计算
按当初入入账的总成本与丢失的总成本的比例,分摊当初入账的进项税额计算本次应转出的税额。
农产品免税,进项入账时是直接用票面金额乘13%的,
也就是说入账的金额与税额不符合1:0.13关系的。
楼上计算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6100是你入账的金额,
那么账上金额先还原出买价(票面金额):
26100/(1-0.13)=30000元
再用买价乘13%的抵扣率
30000*13%=3900元
也就是说,你需要转出3900元。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1、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将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2、结转转出未交增值税: 期末结账,将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3、转出未交增值税: 最后,将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可,会计处理如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3、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了;用于业务招待的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了;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
4、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税款,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补交相应税款,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如下: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5)其他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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