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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4月1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农产品销售,享受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但是,我如果未及时收回货款,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个月后,经朋友介绍,我把价值3万余元的产品销售给了古某,但古某在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期付款,至今仍下落不明。公司遂以已约定我应负连带责任为由,要求我先行偿付。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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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田园专业合作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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