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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肥料的相关规定

农药和兽药广告宣传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1、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 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 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2、肥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肥料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执法机构及人员)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肥料执法人员.肥料 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肥料工作三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 肥料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四"一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质肥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_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 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 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 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的; (二)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三)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五)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4、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三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兽药监察机构,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城市兽药监察机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 负责全国和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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