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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事业站(以下简称农事站)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工作站、畜牧兽医站、水利水保(含渔业)工作站、农机管理站、多种经营站。第三条 农事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事业单位,受县(含顺城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农事站的管理。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从乡镇行政区域规模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选择建站形式。以建专业站为主,弱势产业或区域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建综合站。第五条 农事站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农业技术;

(二)进行专业管理;

(三)开展经营服务;

(四)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二章 技术推广第六条 农事站应以技术推广为工作重点,把先进农业技术传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第七条 农事站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守适用性、先进性、效益性和生产者自愿的原则。第八条 农事站应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普及科学知识;

(二)提供技术信息;

(三)开展科技咨询;

(四)组织群众性技术培训;

(五)试验、示范、推广新技术;

(六)总结、交流科技应用新成果、新经验;

(七)传授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技术;

(八)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进行技术指导。第九条 农事站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农事站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必须经过县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鉴定,方可实施。第十条 农事站人员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不得以职权之便牟取私利。

农事站从事技术工作,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均实行无偿服务。第十一条 农事站应负责组织村级农业科技活动小组;扶持农民成立技术协会、产业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培植发展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并帮助他们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第三章 专业管理第十二条 农事站应做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农事站,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搞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利益。第十三条 农事站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按照各自职责,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森林、水面、草场、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第十四条 农事站应建立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报废或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农事站自购或乡镇人民政府购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上部门投入和援助的,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农事站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苗木、种畜禽、鱼种(苗)、农药、兽药、化肥、农用薄膜、饲料、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农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 农事站可以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创办经济实体,增强自身实力,强化服务功能。

农事站兴办的经济实体,应事企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农事站从事经营服务,不得垄断经营。第十八条 农事站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工程设计、品种改良、防疫治病、病虫害防治、土壤测试、质量检验、农机作业等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并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九条 农事站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实行技术推广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所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直接从厂家或外地进货,以国家规定价格有偿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

农事站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

2022年农业补贴主分为以下九类人群:

1、轮作与种养结合;

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经营者;

3、开展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经营者;

4、种植者;

5、购置农机的经营者;

6、生态畜牧的牧民;

7、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

8、开展深耕土地的经营者;

9、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有五类人是得不到农业补贴的,主要包括土地荒废3年以上者、从事非农生产者、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者、用地未经审批者以及套取和冒领补贴者。

2022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

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2、田园综合体项目;

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5、对养殖基地与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扶持。

1.补贴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一般单机中央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与此同时,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对一些机具还进行5-30%的累加补贴,比如,水稻插秧机累加25%、联合收割机、农业设施大棚累加10%,等等,目的就是使这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得到更好推广。2.在购置补贴数量方面也作出了规定,一户农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2套。

综上问题所述,了解2022年辽宁省农机补贴是有用的,可以知道有哪些人群可以适用于这种补贴,建议了解补贴项目以及补贴人群。

法律依据: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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