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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驾驶证怎么办理

一、农机驾驶证怎么办理

农机驾驶证怎么办理

1、农机驾驶证的办理流程,分别是:

(1)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县农机监理站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请表》;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二、农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1、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2、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3、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4、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准予驾驶轮式拖拉机);

5、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准予驾驶手扶拖拉机);

6、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7、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开耕田机要驾照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

(三)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

(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五)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城市、县城专业运输的拖拉机,下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驾驶证、检审验等项工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监理车应当有“农机监理”标志。

农业机械监理证件和胸章、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牌证、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发。第三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凭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号牌需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牢固、清晰;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应随车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而未获得推广许可证的;

(三)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的;

(四)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安全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

(五)擅自改装、改型、拼装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各类农业机械。第十条 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牌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道路上试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变更、封存、报废,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报废,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车辆送指定单位解体;改作其他动力机械使用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准后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应当依法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作业。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法律分析:农业机械的证不叫驾驶证,而称为操作证,归劳动部门或农机部门发放,农业机械操作证是特种车辆驾驶证,不能开汽车。

经劳动部或安监局批准办正规操作证(也叫上岗证也称IC卡证)式技能证和各种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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