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实践经验
工程治理是区域国土资源综合治理的重点和抓手,国内选择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和伊犁河谷土地开发工程。主要介绍其基本概况及实施成效评估。这两个国家重大工程实践对于中国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一、新疆阿克苏地区等南疆5地州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基本概况
塔里木河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河,流域面积102万平方千米,流域内人口约826万,分别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61%和47%,是我国重要的棉花生产、石油化工基地。
长期以来,由于气候原因和对水土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导致河道断流、湖泊干涸、林木死亡,生态系统恶化,严重制约了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至上世纪末,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下游河道长期断流,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多处路段经常被沙尘掩埋,具有战略意义的下游绿色走廊濒临绝境。
2001年,国务院批复《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明确了灌区节水改造、平原水库节水改造、地下水开发利用、河道治理、博斯腾湖输水系统、生态建设保护、山区控制性水利枢纽、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前期工作和科学研究等9大类措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由此开始。项目总投资107.39亿元。
塔里木河流域治理工程分布于南疆5个地州的29个县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个师18个团场。截至2012年10月,已完成投资102亿元,建设项目进入全面收尾阶段。已累计完成8149千米渠道防渗、3座拦河枢纽、600公里干流输水堤、44座生态闸、31个水源地、44万亩高新节水、7座平原水库改建等共369个单项工程。这些工程为完成综合治理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
阿克苏地区是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的“主战场”,阿克苏河每年下泄塔里木河水量34.2亿立方米,占塔里木河干流总来水量的74%。2001年以来,在阿克苏地区实施的塔里木河项目建设,形成了5.45亿立方米的工程节水能力,渠系水利用系数由0.485提高到0.52,毛灌溉定额由每亩用水964立方米,降到786立方米。阿克苏河流域地方灌区的年引水量,从34.48亿立方米,减少到25.69亿立方米,增加了下泄塔里木河的水量。此外,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流域灌区的抗旱减灾能力。依托综合治理项目,阿克苏地区已形成1.66亿立方米的年提取水能力。改善了当地“春季抗旱、夏季防洪”的被动局面。
(二)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效益评估
工程实施11年来,经过各级管理、建设单位的艰苦努力,以及流域内各地干部群众的参与支持,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取得明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自2000年至2012年10月,有关机构组织实施了13次向塔里木河下游生态输水,共计输送生态水39亿立方米,年均下泄生态水3.25亿立方米,水头10次到达尾闾台特玛湖,最大形成300余平方千米水面,结束了下游河道连续干涸30年的历史;2011年下游恰拉断面来水量达到13.4亿立方米,创48年来水文历史记录最大值。
通过向沿河林区泄洪,林草覆盖面积逐年扩大。据统计,近10年来,河道两侧植物物种由17种增加到46种,天然植被恢复面积达105万亩,沙地面积减少130万亩。塔克拉玛干、库鲁克塔格两大沙漠合拢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2.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随着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基础设施陆续建成以及管理手段的提高,有效提升了流域各地控制、调节、配置水资源的能力,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流域内农业灌溉用水得到基本保证。
截至2012年7月底,塔里木河流域完成农业灌溉面积2350万亩,总灌溉10089万亩次,比上年同期增加380余万亩次。
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塔里木河流域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的生产总值,特别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近年来呈大幅度增长。同时,通过有效示范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目前全流域高效节水面积已达1168万亩。因生态恶化曾面临整体搬迁的塔河下游农二师塔里木垦区,由于用水得到保证,连续6年成为我国棉花生产大面积单产最高的灌区。
3.社会效益逐步显现
塔里木河综合治理有效遏制了长期以来河道多变、水量不稳的状态,保障了沿河群众安居乐业,有效缓解了因缺水、用水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
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是《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七大工程之一。该工程的实施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因地制宜、以水定地、节水增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边境稳定、繁荣边境的重大举措。
(一)伊犁河谷地基本概况
伊犁河谷位于新疆西北部,范围包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源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和兵团农四师。
伊犁河谷地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地区,气候温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是新疆重要的粮、畜、油、糖和林果生产基地,素称“塞外江南”。伊犁河谷地地形复杂,为一系列近东西走向的山地和谷地大致平行相间组成。北、东、南三面高山环绕,西面开敞。
伊犁河谷内所夹三谷即特克斯河谷、巩乃斯河谷和喀什河谷;一河谷平原,即伊犁河谷平原。伊犁河干流及其3大支流特克斯河、巩乃斯河、喀什河穿流于谷地间,形成伊犁绿洲。
2004年末伊犁河谷地总人口117.92亿元,人均GDP是新疆平均水平的46.70%,三产产业比例为34.7∶29.7∶35.7。粮食、油料、甜菜和牲畜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分别占新疆总产量的13.49%、25.28%、31.19%和12.15%。
伊犁河谷地光温条件较好,为农作物的生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太阳总辐射量大,日照时数长。平均无霜期152~168天,最长达187天。
伊犁是新疆的丰水区,伊犁河流域地表水年径流量167亿立方米,约占新疆地表水的五分之一,其中由哈萨克斯坦入境地表水资源量 5.85亿立方米,本区地表水资源量161.15亿立方米。已利用水资源量54亿立方米,占地表水资源量的32.33%。伊犁河属于中亚内陆河,是新疆3条国际河流之一,由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3大支流及其众多的小支流组成。年径流量大于4.0亿立方米的支流有6条。
土地总面积552.72万公顷(8290.75万亩),占新疆土地总面积的3.32%。其中农用地465.88万公顷(6988.2万亩),占河谷地土地总面积的84.29%;建设用地8.47万公顷(127.05万亩);未利用地 78.37万公顷(1175.85万亩)。农业用地中,耕地占11.85%、园地占0.44%、林地占11%、牧草地占75.89%,其他农用地占0.82%。土地后备资源潜力大,可开垦耕地后备资源量40.24万公顷(603.65万亩),可新增耕地32.19万公顷(482.88万亩)。
(二)伊犁河谷土地开发工程基本概况
1.总体目标
伊犁河谷土地开发工程始于2003年,2004年编制了实施方案,2005年正式实施。该工程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以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为主,主要实施区域包括伊犁河谷地的7个县和兵团农14师部分团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面积 73.1万公顷(1096.5万亩),总预算129.26亿元,可新增耕地面积35.35万公顷(530万亩)。其中,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可新增耕地4.4万公顷(66.05万亩),通过土地开发可新增耕地30.93万公顷(463.93万亩)。
2.近期(2006~2008年)主要目标
2006~2008年重大工程实施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完善配套灌排渠系,合理布置道路和林带,全面改善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林成网。
近期工程投资总需求为15.28亿元,以国家投资为主。包括:①完成土地开发整理6.75万公顷(101.18万亩),新增耕地 2.59万公顷(38.85万亩),新增耕地率38.38%。②配套建设农田水利工程。新建水利设施2610.73千米,配套完善各级灌排渠系,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改善灌溉条件,减少水土流失,增加草场面积,减轻对天然草场的载畜压力,保护生态环境。③完善道路系统图,修建田间道路3000.47千米,为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业提供条件。④提高林网化水平,营造7086.72公顷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率达到9.84%,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4.40%提高至13.05%。
投资效益分析。①工程新增耕地增加粮食生产能力10.49亿千克。②土地开发整理可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牧民生活方式的转变。③改善生态环境。新增人工防护林可减少水土流失、防治土地退化、减少干旱、盐渍化等。
总之,新疆实施的两大流域综合性工程治理是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确定类似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如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额尔齐斯河及乌伦古河流域等综合治理项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将《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将第二十条“集体资产产权变动、入股、联营、合资经营和非平均承包的,应当对利用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工作由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修改为“集体资产产权变动、入股、联营、合资经营和非平均承包的,应当对利用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二、将《吉林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删除。三、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省内首家生产的属高新技术类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属地方使用的增值税全部返还给企业”修改为“省内首家生产的属高新技术类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二年内,新增属地方使用的增值税全部返还给企业”。四、将《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和全国农村水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由省地方水电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修改为“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和全国农村水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五、将《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使用”修改为“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将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六、将《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修改为“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或者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将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体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修改为“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七、将《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市(州)审批。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修改为“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八、将《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外,城乡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修改为“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外,城乡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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