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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讲话发言稿

污染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民生问题,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效。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调整运输结构。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讲话发言稿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十九大提出的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三大战役之一,重点是做好大气、水、土壤三方面的工作。早在“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就提出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双控”的新思路。之后,又进一步细化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到2020年我国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的量化指标。通过不断扩充定量目标,我国已逐步形成一个包含两个层级的指标体系,其中环境质量指标包括空气、水环境和土壤环境三大类;而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的重要抓手,便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和区域性污染物两大类。梳理一系列“防治污染攻坚战”的经验,我国逐渐形成以污染总量控制为目标的防治思路,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明显进展,特别是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上,已经初步形成163项标准的体系化成果,仅大气和水污染控制标准就超过139项。

尽管我国在总量控制的标准制定以及实践工作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但仍需要看到,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有几个城市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海洋、土壤环境也有一定程度退化。尤其是空气污染方面,尽管蓝天更多了,但还是不能掉以轻心,要抓住重点,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治理不是简单增加污染治理设施,而要涉及社会生产和消费结构的绿色转型。当前,我国存在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以公路运输为主的运输结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把调整运输结构单独提出来,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并重,就是因为对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足够认识,我们也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制定充分合理的时间表、路线图,将责任层层压实下去。

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加强环保监管执法,以及推动市场化调控和创新总量控制机制,是实现污染治理目标的主要政策抓手。2016年12月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将环保绩效纳入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规则的生命力就在于“严”,要出台更精细化的问责机制,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都要被追责。同时,长期坚持释放环保督查“只增不减”的压力,建立地方省级层面的环保督查制度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机构,推动环保督查常态化、长效化,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此外,要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全民共治模式。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不仅是建设美丽中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第一步。接下来,要以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的污染物减少为目的,制定切实的量化考核方式、问责方式,以坚持不懈、久久为功的姿态将这场攻坚战打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神,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市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生猪养殖场、群众反映强烈的其它畜禽养殖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由各镇乡、园区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

 (二)企业主体的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主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污染治理投入。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分布区域,分类探索粪污综合治理方式方法,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四)源头控制的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四、时间部署

 治理工作分三年实施。20xx年着重对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以及距离居民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实施治理,治理量占全市总养殖场数量的40%以上。20xx年、20xx年分别治理全市总养殖场数量的30%左右。

  五、治理方式

 (一)改造粪污输送及排水系统。

 1.实行雨污分离。各养殖户须通过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管道式,不得采取明沟或暗渠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各养殖户杜绝水冲粪和水泡粪做法,做到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堆积发酵,发酵后的粪肥要全部还田,有效防止粪污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建设化粪池、小型沼气和粪污收集中心。

 1.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及小型沼气。具体标准如下:年饲养规模为10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建1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2个;年饲养规模为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2个,并建50立方米小型沼气池一组。

 2.建粪污收集处理中心。以镇乡为单位,在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生猪存栏2~4万头建造一个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加快建设粪污收集处理中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水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城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成立由监察、农办、环保、农委、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信访、文广、法制等部门和各镇乡、园区组成的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各镇乡、园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积极推进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乡、园区要树立强烈的环保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畜牧业污染治理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建养殖场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典型榜样的带动,提高广大养殖业主的环保认知度,引导广大养殖业主向生态养殖模式转变。

 (三)强化区域控制。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吕四港镇蒿枝港河以北,沿江公路以南区域,距铁路、高速、交通要道、一二级河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其他畜禽场等1000米以内,距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畜产品加工区、垃圾及污水处理厂xx00米以内的区域,为禁止畜禽养殖区域。禁养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养殖场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迁出。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镇乡、园区对辖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负第一责任,督促辖区内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治理职责,强化污染治理投入。市农委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的规划和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财政局负责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筹措,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其他各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五)加大扶持力度。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民心工程。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畜禽养殖场按治理计划积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市财政要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建设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对化粪池和小型沼气池补助50%的建设资金。各镇乡、园区也要落实配套资金,加大治污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严格督查考核。市建立治理工作领导联系制度和部门包干蹲点督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镇、村的监督指导。市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要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每周督查一次治理进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镇乡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和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总量,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在环境敏感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实现禁养目标。在限养区内,应当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总量,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养殖户到生态养殖小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健康环保养殖水平。二、为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各地应当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数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三、省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类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户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等制度。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并及时查处随意弃置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畜禽养殖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畜禽污染的良好氛围。四、省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在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和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建设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土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各地应当大力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体系,提升畜牧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五、省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等形式,依法推进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我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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