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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牛羊屠宰的管理条列、办法都有哪些?最新的政策是怎样的啊?高分求!急需!

各地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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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保、卫生、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布局规划;(二)选址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吊挂式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水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申请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置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

第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三)病害肉类在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或者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厂(场)检疫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同时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牛羊定点屠宰凭证。

清真牛羊产品还应当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和加工牛羊产品,应当购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牛羊产品。

销售和加工清真牛羊产品,应当购进清真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牛羊产品。

第十六条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鲜牛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来自产地设区(县)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二)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检合格;(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四)每批产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场)名称、牛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数量、车牌号等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销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屠宰的牛羊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立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内脏、骨、头、蹄、皮、尾等。

中国畜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畜牧业可利用资源的限制 畜牧业可利用资源包括饲料资源、畜种资源、人力资源和气候资源等等。其中最突出的是饲料资源。饲料资源是进行畜牧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中国可利用的饲料资源正面临如下的限制: ①饲料粮紧缺和区域不平衡--粮食产量增长缓慢,玉米产量不稳定,玉米生产集中在东北和华北地区,而南方玉米紧缺。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中国的粮食问题实际上是解决饲料粮紧缺的问题。 ②蛋白质饲料严格短缺--蛋白饲料不足,严重影响饲料转化效率的提高;近几年中国开始大量进口蛋白饲料,仅1997年进口豆粕量就达到500万吨。 ③饲料工业基础薄弱--饲料加工工业开工率低,全价配合饲料推广面仍偏低;某些技术含量高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仍依赖进口;国外已进入工厂化生产的工业饲料,如单细胞蛋白饲料,在我国还没有进入开发阶段。 ④草原严重退化--草原的治理跟不上草原的沙化和退化,与要求的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相差甚远。 2.养殖业生产水平低,科学技术储备不足 ①生产水平低下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畜牧业生产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五低一高”的问题:即畜禽个体生产能力低、饲料转化效率低、草地综合生产能力低、劳动生产效率低、人均畜产品占有量和动物蛋白供给水平低、畜禽死亡率高。 上述存在的“五低一高”问题,也正是我国畜牧业发展的潜力所在。 ②科学技术贮备不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我国畜牧业科学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技术进步对养殖业经济增长的作用高于整个农业科技进步的作用,但是,对现有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仍很低,对能解决下个世纪养殖业发展目标以满足16亿人口对动物食品需求增长所需要的和具有突破性的科学技术贮备,却寥寥无几。此外,现在研究单项的养殖业技术的仍较多,而研究综合技术可供配套、组装、集成的并不多。养殖业研究--实验--开发--产业化的体系还没有形成。 3.畜牧业基础设施体系薄弱 80年度以来,中国的规模化养殖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一家一户仍是我国养殖业的主体。无论是规模化养殖业,还是小农户养殖业,其技术和生产水平的提高,一定要以良好的发展养殖业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体系作为支撑点。一般来说,畜牧业的基础实施体系应当包括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疫病防治体系,饲料生产与饲料工业体系,产品保鲜、加工与贮运体系,产品信息与流通体系,以及科研、教育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殖业的基础实施体系状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体系之间的发展程度也极不平衡。 4.宏观调控乏力,产品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 ①宏观调控乏力 这里必须明确,宏观调控是在市场条件下的政府行为。所谓政府对畜牧业的宏观调控,就是政府的养殖业管理部门以政策、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为准则,采用投资、信贷、价格、税收、补贴等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畜牧业资源配置、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整与监控,最终要达到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方面的利益。 目前,我国有关畜牧业的法规还很不健全,对畜牧业生产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手段。现行的畜牧业,特别是畜产品的产销管理体制分割,这种按照计划经济所设计的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部,仍旧缺少或根本不掌握上述任何经济的和行政的调控手段。一旦出现养殖业生产或产品市场的波动,政府只能通过多部门之间的来回协调,采取一些短期的或非规范的调控动作,加上某种优先保护城市消费者的倾向,难以同时保护好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往往还给中间经营者有可乘之机。 ②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信息容易失真 经过约20年的改革,畜产品的集市贸易和批发市场得到迅速发展,但高效的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并未形成,畜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市场都还不具备及时提供真实市场信息的能力。由于市场体系不健全,种类不全,实施简陋,交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流通环节的竞争机制也不可能充分展开,并有可能导致流通环节的费用过高。畜牧业持续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1.增强政府对养殖业的宏观调控 要实现政府对养殖业有效的宏观调控,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长远来看,首要的是,必须完成对养殖业实行全方位归口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改革。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这种归口统一管理的重任必然落实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肩上。其次,要加强畜牧业法规建设。对现有各种行之有效的畜牧、兽医、水产、饲料与草原等法规,要坚持执行,并不断完善畜牧业法规和加强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从近期来看,要实现政府对养殖业有效的宏观调控,首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自上而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养殖业资源配置、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的信息与监测系统,并以此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其次,农业部应根据养殖业资源配置、产品生产与市场供需变化等动态信息和分析,及时提出宏观调控的措施和对策,对切实控制好养殖产品生产和消费总量的平衡与增长速度,以及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结构调整。 2.加速养殖业产供销一体化进程 农业部门除去要强化养殖业基础实施建设、建立与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养殖与饲料等行业协会的参与作用以外,还应当积极而稳妥发展各种形式的养殖与饲料产业集团,加速养殖业产供销一体化(即产业化)进程。产业化或产供销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抵御市场风险中,养殖业和饲料工业是一对亲密的孪生兄弟,更有可能结合到一起,组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集团。 所谓养殖业一体化是指养殖业经济再生产过程的诸环节,即产前、产中、产后,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其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骨干企业为龙头,千家万户为基础,以及合作制等中介组织为纽带,对某一区域的养殖业主导产业实行饲(料)养加、产供销、牧工商、牧科教紧密结合的一条龙生产经营体制。养殖业一体化具有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综合特征。 养殖业一体化的核心是形成养殖产品生产与经营一体化的体系。共同利益是实现一体化的基础,也是发展一体化的根本动力。所以一体化中各参与主体是否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是衡量某种经营是否实现了产业化的基本条件。只有有关各方以契约或合同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保障制度,才能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养殖业生产的比较利益,实现养殖产业自我积累、自立发展和稳定持续增长,既保障社会有效供给,又增加农民收入。 3.培育养殖产品市场,改善流通环境 除继续稳定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外,在主产区建立一批活畜(包括种畜、仔畜)、水产养殖种苗的交易市场;在产销集中区分别建立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养殖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鼓励长途贩运等其它多种流通形式,以搞活养殖产品的流通。在改善批发市场基础实施的同时,要重视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 4.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发展饲料工业,提高饲料资源利用率 针对我国饲料资源紧缺和饲料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一方面要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另一方面要加速饲料工业建设,推广对现有饲料资源的利用效率。其主要途径有: ①调整种植业结构,建立饲料用粮生产基地。目前饲料用粮的数量已占到我国粮食总产量的30%以上,今后还将日益扩大。为此,种植业生产结构要由传统的粮食--经济作物二元结构逐步向粮食--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转变,建立高产、优质的饲料粮(玉米、大麦)生产基地。 ②开发蛋白质饲料资源。努力扩大豆类种植面积,改进油料加工工艺以提高饼粕质量和饲用效果。推广脱除棉、菜籽有毒物质技术,提高棉、菜籽饼粕作饲料的利用率。推广果园--林木--牧草间作技术,种植优良豆科牧草。扩大食品工业和屠宰场废弃物作饲料的开发与利用,尿素类非蛋白氮饲料的开发与利用,以及单细胞蛋白饲料的开发与利用。 ③加速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工业包括饲料原料工业、饲料加工工业、饲料添加剂工业、饲料机械工业和饲料工业支撑体系。目前的重点应放在新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解决好规模化养殖业所需浓缩料和配合饲料,以及农户分散养殖所需预混料的供给问题。 ④充分利用农区秸秆资源。要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技术,提倡秸秆过腹还田,发展牛羊反刍家畜,增加肉奶生产量。 5.优化养殖产品结构,按照资源优势实施养殖业的区域开发 从全国范围来讲,根据畜产品供需的状况,近期我国畜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两稳定”、“两加快”和“两突出”,即稳定发展生猪和禽蛋生产,加快发展牛羊和肉鸡生产,突出发展奶类和优质细羊毛生产。 无论是农区,还是牧区或大中城市郊区,都应按照当地养殖业资源(包括气候、生态、饲料、技术、人力、资金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选择优先发展的养殖项目,实施区域产业群体开发,以有利于养殖产业化的形成和发展。千万不要跟着社会上的一时风行的“特种养殖热”后面赶热闹。 6.依靠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21世纪我国养殖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为先导,重视对畜牧业科学技术的集成,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畜牧业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畜产品的供给能力,满足21世纪16亿人口对动物食品需求的增长。 ②以“饲料资源开发与利用、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为主攻方向,建立起多学科参加的研究--实验--开发--产业化相结合的科研体系。 ③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区域化、集约化的畜牧业生产体系。 ④提高畜禽鱼品种选育技术,在引进优良畜禽种质的同时,重视对已有畜禽鱼品种的选育提高,充分发挥国内优良种质的优势。 ⑤开发和引进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健全疫病防治及兽药与生物药品生产体系,减少畜禽死亡率,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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