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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猪多少头由环保局管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农村养猪多少头由环保局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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