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公安、发改、财政、规划、经信、卫生、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教育、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每季度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备案和业务指导,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考核办法。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九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小餐饮集中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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