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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人解一下这个命盘今年的事业怎样。运程如何。工作会顺心么?今年还会跳槽么?

紫微斗数预测:

求高人解一下这个命盘今年的事业怎样。运程如何。工作会顺心么?今年还会跳槽么?

命宫在(申)廉贞同宫

爱恨分明,对人或对事,喜欢的就会全力的去做。厌恶的也会毫不掩饰的表现出来。

对工作很有使命感,一旦被交付任务,就会埋首其中,尽力将事情完成。在休假时,也能抛开公务,尽情享乐。

做起事来比常人多出一份专注力,和屡败屡战的精神,因此大部分都将预定的目标完成。

对他人,往往会以要求自己的严格标准来要求对方,会让新认识的人有种不易相处的感觉。

自信、主观意识强,不在乎旁人的眼光,想做就会去做,想说的就会去说。所以会形成得罪人而不自知的状况。

女命则属冷艳的美,有魅力,气质佳。爱恨分明。

懂得上进,聪明有为,做事认真负责。

太过自信、好强而不服输的作风,惹人反感。

喜赌博、冒险。有时反而得不偿失。

擎羊相夹/陀罗相夹

注意身体受到外伤或破相。

工作上会遇到阻力。火星加会/铃星对照

会遇波折,或人事上的斗争。奔波劳碌难免。

地空加会

钱财较无法聚集。

精神上空虚,情绪较不稳定。

具有创作灵感。武曲化权加会

增加积极性,和掌权的欲望。

个性会变的较为自主刚强些。

有财源、能创业,虽奔波忙碌,但无往不利。禄存同宫

具有进财的能力,可以存财成富。天马同宫

主迁动、变化。可能会有搬家、旅行、换工作的事件发生。

与吉星作用,可加速吉力的发挥,工作、事业进展顺利。

若与凶星作用,也应防在外地遇到波折或交通事故。

天马与禄存同宫,称为「折鞭马」。利於经商、在外地奋斗,可在远方得财,有成就。

禄存同宫/天马同宫

可往商业发展,会有不错的成效。发展好的话,有机会因此而致富。擎羊相夹/陀罗相夹/火星加会/铃星对照

事业上波折重重。若在军警界服务,则能发挥煞星的威严,在部队中可获升迁,带领许多手下。

吉格 紫府朝垣格:

有成富或成贵的机运。雄宿朝垣格:

年少时有成功机运,能一举成名,或者赚得可观的财富。府相朝垣格:

利於担任公职,官运可亨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重视人际情谊,与家人朋友感情不错。禄马交驰格:

主财源旺盛。可获取远方之财。所处的环境变化大,多外出旅行,在事业上奔波劳碌而招财。

凶格 羊陀夹命格:

应防失财贫穷,与友人合夥应再三考虑。

若是富有,也是过分节俭,一文不舍,易沦为守财奴。马落空亡:

主奔波忙碌,但极有可能为白忙一场。禄逢冲破:

有吉处藏凶的迹象,需居安思危,有时当思无之时。宜量入为出,保持勤俭习惯,还是可以储财。

父母宫在(酉)您的父母宫无主星,是属於相依的宫位。在三方四正中:

交友宫:在(丑)--有太阳、太阴主星

疾厄宫:在(卯)--有天机、巨门主星

子女宫:在(巳)--有天梁主星

您的父母宫的走向,将与这些宫位所发展的事件息息相关。左辅同宫/右弼加会

与父母有缘,可受父母疼爱相助。天魁加会

父母有不错的身份地位,对自己发展有所助益。文曲对照

父母有学识,疼爱子女。擎羊同宫

与父母亲子间,沟通不良,有时会吵架。太阳化禄加会

与父亲较有缘。能得父亲的宠爱。太阴化科加会

父母亲本身有教养,是斯文人。注重孩子的学业,也会亲自教导孩子。与母亲感情较深。化禄加会/化科加会

父母可能为担任公职人员,或者在民间企业内担任主管。

福德宫在(戌)破军同宫

劳心劳力,对新事物颇能接受。喜追求新鲜刺激的新玩意。

铃星加会

使性情易烦燥不安。地劫同宫

使福份较浅薄,不快乐,会胡思乱想。

田宅宫在(亥)天同同宫

适合依自己的努力自行置产。所继承的祖产不多。

右弼对照

有祖产,可获得继承。天钺加会

有祖业,可能为华丽的楼房或花园。能继承,且对自己的发展有助益。文昌同宫/文曲加会

能继承祖业,喜购置田宅。陀罗加会

祖业难留承,破财卖田宅。地劫相夹/地空相夹

祖业无遗留。

不利於田宅登记於自己名下,不会留太久。天同化忌同宫

家中的设备经常有问题,无法安享居住环境。如水管不通,电器漏电。

事业宫在(子)武曲同宫

武曲坐事业宫,主财,故属金融、财务、会计、税务人员之职。适合於身体力行之职业。宜财经、商贸、创投业、经商。

另如军警、钢铁业、技术界亦属之。

具有旺盛的执行力。

天府同宫

天府为保守的星曜,居於在事业宫,则利於守成。应在现成的事业上渐渐发展,不适宜开创新的事业。

工作性质偏向稳定,不会有太多变化和高度竞争的工作。

适合的职业有贸易人员,公务人员、教师、秘书、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矿业、银楼、当铺、农业、畜牧业。火星同宫

事业上会遇上阻力。若在军警界服务,反能增加个人威望,具管理力。地空同宫

在投资之前应审慎评估,避免不当投资引起的损失。也不宜作投机性炒作,有可能蚀亏。武曲化权同宫

可从事金融业或军警之类的武职。在机关团体内可获得职位提升。禄存加会

有助於钱财的积存。不至於资金吃紧。

可拥有相当的财富。天马加会

有为事业异常奔波忙碌的状况,若遇升迁机会有可能会三级跳。但勿因过度操劳,损害健康。禄存加会/天马加会

利於创业或生意上的买卖,可获利。

交友宫在(丑)太阳同宫

本人好客,对友人慷慨,因此结交的朋友多。

若身为主管,所辖的部属众多。但却经常为他们操心。有时还为他们调解纠纷,不过总是吃力不讨好。

太阴同宫

朋友多,与女性较有缘。

若为主管,女性部属较有助力。左辅加会/右弼加会

能得有能力的朋友或部属。在事业上获得助益。天魁同宫/天钺对照

多得忠实正直的朋友或部属,遇困难能挺身相助。擎羊加会/陀罗对照

朋友间有争执,有口角。不利双方的和好。

部属无法心悦臣服的接受领导。反倒搞内部破坏。火星相夹/铃星相夹

会有部属、朋友依赖心重。遇事无助力。

小心结交损友。太阳化禄同宫

本人好客,为事业交际应酬。太阴化科同宫

能结交温文儒雅的朋友,在学业、事业上给予讨论参考。指得异性朋友之助。化禄同宫/化科同宫

能认识具社会地位或有权势的上流社会人士。左辅加会/右弼加会/天魁同宫/天钺对照

能得益友,可襄助自己。

部属有能力,能在工作上替自己分忧解劳。擎羊加会/陀罗对照/火星相夹/铃星相夹

交友宜小心,不可轻信他人。

应防损友或部属的暗中陷害。

若非是大事情,否则劳人不如靠己好。

迁移宫在(寅)贪狼同宫

在外喜欢热闹、刺激。活动多,工作忙碌。

在外有异性缘,与异性互动较多。

铃星同宫

出外心情不安宁,应防受外伤。避免惊恐。地劫加会

在外地发展有受挫情形,慎防别人的算计、嫁祸。也应避免被他人连累。禄存对照

在外发展能如意,可以赚钱积财,衣食不缺。天马对照

常出外奔波忙碌,注意交通意外发生。禄存对照/天马对照

利於远地发迹开展事业、有衣锦还乡的机会。

疾厄宫在(卯)天机同宫

注意肝胆之疾、神经系统痳痹、四肢易受伤、耳目功能退化、牙齿掉落。

幼年时注意受伤破相。

巨门同宫

注意皮肤病、口腔疾病、肠胃毛病、眼睛毛病。左辅对照

少病少灾。天钺加会

病轻易治,或能遇良医使病情逢凶化吉。文昌加会/文曲同宫

少灾病。

生病过後要多注意发炎、溃烂、硬化等後遗症。擎羊对照/陀罗加会

注意外伤、骨折、开刀、破相等。

注意牙齿、筋骨疼痛、脏腑内伤、羊癫疯、脑神经衰弱。天同化忌加会

易因无谓的操心,导致心神不宁,身体不好。

注意膀胱、肾脏问题。

女命则主经期不顺。

财帛宫在(辰)紫微同宫

有理财能力,晓得如何运用钱财。喜得稳固之财。

花钱注重体面气派。

天相同宫

善於理财、用钱。

适合用脚踏实地手法谋财,不利於投机取巧。火星加会

有时能得有意外偏财,相对也会意外失财。

可能会因财而与人起争执。地劫对照/地空加会

用钱较无度,常发生寅吃卯粮。尚未支领下月薪水就用罄本月薪俸。

较无法积存财富。武曲化权加会

对於股票期货的投资颇有心得,懂得操作金融性商品。会利用支票或低利率的贷款增加周转灵活度。禄存加会

有财运,能有赚钱机会,也能积存金钱。天马加会

动中取财,越奔波越能赚到钱。

金钱的进出流动波动大。稍不注意,来的急,去的也快。禄存加会/天马加会

利於创业或经商,往往能获利而得到财富。

子女宫在(巳)天梁同宫

子女个性独立,能够打理自己的事务。在团体中颇有领导欲望,喜欢带头当***或干部。

左辅加会/右弼同宫

可增进子女乖巧听话程度。天魁加会

可使子女聪明,会念书。也较懂得打理自己的一切。文昌对照

可增进亲子间的感情。子女对文艺有兴趣,具备这方面的才华。擎羊加会

使子女个性较孤僻或性急。有时比较不好沟通。

注意怀孕时是否有流产、或堕胎现象。

也有可能是以剖腹生产让子女出生现象。太阳化禄加会

本人疼爱子女。子女外向聪明。太阴化科加会

子女聪明,个性斯文,喜好文艺。

子女重视外表,会打扮自己。主本人喜暗藏私房钱,以及暗中给子女钱财。天同化忌对照

子女不喜欢待在家里享福,喜往外跑。化禄加会/化科加会

子女长大後有成名机会。

夫妻宫在(午)七杀同宫

谈恋爱时容易陷入一时激情,闪电结婚的机率颇高。婚後感情容易变淡。

男命主妻子个性独立、刚强。很可能为职业妇女。妻子主观意识强,不容易彼此沟通,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做决定,不考虑到丈夫的意见。因此生活上的的争端难免。

女命主丈夫个性急、做事积极而有企图心。在事业上有可能大起,也可能大落。对妻子说话直接,不擅於婉转表达。容易造成误解,引起一些口角、摩擦。

火星对照/铃星加会

注意婚姻中的冲突发生,避免突发的变化。

可能有闪电结婚的举动。宜多方考虑,勿冲动决定。地劫加会/地空对照

配偶的健康较差,应多关心保养。

费心培养的感情有一夕成空的可能。武曲化权对照

配偶个性较凶悍,凡是都要听他的。另一半较怕他。身宫在夫妻宫:

身宫代表个人的後天运势发展所要著重的宫位,是继命宫之外,个人所要特别留意著重的宫位。

个人的婚姻、恋爱对象,将会深深影响您後天上的发展。恋爱时不可因一时的情绪冲动,而伧促做婚姻决定。

择偶对像应慎重考虑,个性上是否适合,观念上能否沟通这都很重要。婚後若能得贤明配偶,彼此在家庭、事业上能互补,则个人的後天发展将能无往不利。

兄弟宫在(未)您的兄弟宫无主星,是属於相依的宫位。在三方四正中:

田宅宫:在(亥)--有天同主星

交友宫:在(丑)--有太阳、太阴主星

疾厄宫:在(卯)--有天机、巨门主星

您的兄弟宫的走向,将与这些宫位所发展的事件息息相关。天魁对照/天钺同宫

兄弟姊妹间,能互助。其中有人在社会中拥有不错的身份地位。文昌加会/文曲加会

兄弟姊妹间,有人对艺术、音乐或文学擅长。彼此相处融洽。陀罗同宫

兄弟姊妹人数较少,有人个性较刚硬暴燥。太阳化禄对照

与自己的兄弟感情较好,彼此能互助帮忙。太阴化科对照

自己的兄弟姊妹能因女贵人的帮助而得财。

常有小额的偏财。天同化忌加会

兄弟姊妹间沟通协调不良。

兄弟姊妹有人喜劳碌,有福不会享,或健康不佳。化禄对照/化科对照

兄弟姊妹有可能成为社会或地方邻里名人。

2013年运势:

您今年的基本运势走的是中等坏运,自己情绪较难稳定,容易让事情产生变化。从命盤来看,重点宫位在「申」,是先天命宫,廉贞自坐本宫,在个性上来说,将会带有自限的性质,流禄三合拱照,意味著守株待兔的毛病也会增强,而火星、铃星、地空等煞星再会入本宫,并受羊陀前後夹制,则会推升攻击、火爆、厌旧等缺点,再者,武曲、火星等星曜相互作用,形成「寡宿逞恶」格局,更带有「自行其事、孤掌难鸣」的挫败冲击。

这些星曜和格局,显示出您今年比较容易顾虑太多,并且鲁莽躁进。常期望能够多方兼顾,却弄得自己绑手绑脚,步调则显得较为急切,容易凭著直觉行事,过於冲动粗率。各星曜、格局所显示的详细特点如下:

1

矜持的特质,对外表现得彬彬有礼,加以感性的体贴,相对就比较容易吸引异性的注意,而有桃花的倾向。行事尽责,不轻易服输,如果自我压抑太重,便容易自我设限,猛钻牛角尖,轻则自损,若心有未甘,还想报复,重则玉石俱焚,误人误己。

2

在乎名节,原本应该颇能自持自守,但想要贴近他人以增进名声的意图,却反而忽略了可能带来的风险,稍不留意就会受到外界诱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走上投机、赌博等歧路。

3

由於您对父母长上和同辈手足显现出较执著的付出,以致形成对自己的制肘牵绊力量,是您应该多加注意的部分。

4

原本具有强烈自主意识的态度,因受外在环境的牵动,例如朋友不支持或是欠缺足够资讯,反而变得有点迷惘,容易失去方向感。

5

自主性适中,虽能尽量兼顾主客观的想法和意见,但有时反而会因为无法达成共识而感颓丧,或者顾忌小地方而误了重点,因小失大,反而落得众人抱怨,徒增困扰。

6

很容易情绪冲动,自己也不太能约束自己,以致影响人际关系,常常得靠自己独立作战,孤独面对挑战,寂寞多些,人生的波动变化也很大,思考明显欠缺完整性,容易著重眼前,眼光不够长远,亲和性降低,与人搭配、合作的意愿也下降,属於积进的冲动派,欠缺冷静沉著,自我约束力不强,往往都是先做了再说。

必须留意的是,由於您今年的基本运势走的是中等坏运,较易突显出缺点来,这并非注定一事无成,而是自己态度比较不稳,较易让事情出现变化,徒增困扰,因此行事态度不宜乐观,宁可悲观些,先为变化预作准备,并适度降低期望或标准,先求稳,再求进步,较能有所表现。

您今年的基本运势,整体来说相当稳定,意味著自己的落实能力不错,较能有效调整自己,发挥实力,尤其是在年尾(农历),更是理想,因此应该尽量让自己动起来,有所发挥,好好表现!

若以月份来看,表现最佳的时间是在2013年12月(12/31-1/30),自己的落实能力非常强盛,很能发挥实力,具有掌控局势的能耐。如果这时好好努力,将能对其他运势如事业、爱情等带来很大的助力。运势最弱的时间则是在2013年11月(11/2-12/2),自己比较不稳,实力明显打折,会和自己期望有段落差。如果执意孤行,将对其他运势如事业、爱情等带来明显拖累。

老师建议

平常行事应尽量避免犯错,小心防范缺点,谨慎行动,先保无失,再求进取。若要把握机会,采取行动,就必须在谨慎稳当的前提下进行,稳扎稳打,一步一脚印。遇到问题时,必须先保本,做好损害控制,先稳後动。

做法上则应采取「大数法则,安稳守矩」的做法。优先选择较重要或影响较大者,可借助外力帮助自己确认或修正过於周延的行事风格,必要时宜延迟或牺牲次要或少数,避免全盤皆输。行动则须尽量挑选低风险者,就算成果可能较低也无妨,采逐步累积,谨守规矩,不投机,并加强事前的计画和准备工作,多些缓冲,才能降低仓促不稳的冲动,增加实质的成效。

开运妙方

基本运势在这段时间的坏运主要是和「居家」以及「爱情」较有关系。只要居家和爱情生活变得不稳,就会对基本运势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和配偶、恋人的相处时间暂时能少则少,并尽量避免他们影响您的看法或想法,才能有效降低自己的挫折感!如果对方比较一板一眼,不大有人情味,那就更要留意了!另外,也应尽量多留意居家生活,才能有效减少自己个性方面的困扰!

您今年的爱情运势以年初(农历)的机运最好,遇到理想对象的机会明显升高,爱情也较有发展空间,感觉上相当乐观,自己的魅力也能适度散发出来,可算是适宜展开恋情的时间。而年中(农历)则是最弱的时候,遇到理想对象的机会明显下滑,自己并不容易掌握爱情,意料之外的变化比较多,感情的发展往往和自己的预期有段落差,因此并不算是展开恋情的适当时间。至於年尾(农历)时段也较偏弱,爱情机运并不有利,发展空间明显受到限制,因此不宜过於轻忽,应该谨慎面对。

若以月份来看,表现最佳的时间是在2013年3月(3/11-4/9),自己经营感情的意愿较为明显,魅力明显,感觉颇为乐观,如果好好把握,便是展开恋情的适当时机。而运势最差的时间则是在2013年11月(11/2-12/2),爱情起伏难测,自己的掌握能力不彰,挫折感大增,魅力消失,并不算是展开恋情的适当时机。

您今年的钱财运势以年中(农历)的机运最好,赚钱的机会明显升高,钱财投资在这时较有进帐空间,感觉上相当乐观,自己赚钱的意愿也较明显,可算是适宜展开投资的时间。而年尾(农历)则是最弱的时候,赚钱的机会明显下滑,自己并不容易掌握钱财,意料之外的变化比较多,若从事投资,发展往往和自己预期有段落差,甚至出现亏损,因此并不算是展开投资的适当时间。至於年初(农历)时段也较偏弱,钱财机运并不有利,赚钱的眼光并不准确,亏损机会升高,因此不宜过於轻忽,应该谨慎面对。

若以月份来看,表现最佳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7/7-8/6),自己对赚钱的用心相当强烈,对金钱的概念十分清晰,如果好好努力,应该能在收入上大有表现,获取丰硕的成果。而运势最差的时间则是在2013年3月(3/11-4/9),对金钱的概念相当混乱,难掌控,风险和困难大增,如果执意孤行,将对收入造成强烈的冲击,产生明显的破坏。

投资考量

您在今年如果考虑进行新的投资计画,动产方面会较有表现机会,而不动产则易出现耗损,因此进行投资,应以动产为主,并尽量避免投资不动产,才有助於稳定并增加自己的财富。

您今年的事业运势,整体来说并不算好,对事业会有股无法操之在我的感觉,有时看似有机会,有时又觉得茫然,不知如何是好,除了在年中(农历)免强还算稳定一些之外,其他时间的事业或工作机运往往不如预期,因此面对事业比较不容易乐观的起来!

若以月份来看,表现最佳的时间是在2013年9月(9/4-10/4),自己对工作具有不错的用心,做事态度相当稳定,如果好好努力,应该能在工作上有所表现,获取明显的成果。而运势最差的时间则是在2013年12月(12/2-12/31),做事态度很不稳定,难掌控,压力和挫折感大增,如果执意孤行,将对工作造成强烈的冲击,产生明显的破坏。

职场人际

今年的职场人际方面,您和下属的关系走的是好运,彼此应该较易相处,关系也会变得比较稳定。而和同事以及主管的关系走的则是坏运,双方的交集比较少,关系通常比较冷淡。整体来说,您今年如果找到或换新工作,在新的职场环境中,应该比较容易和下属建立和谐关系,友善相处,并且获得助力,他们往往成为您的职场贵人,为您带来好运,非常值得好好珍惜和运用!然而,和同事以及主管之间则较易出现摩擦,甚至受到拖累或制肘,他们常会带来破坏,成为您的包袱和拖累,尤其是主管最为明显,应该特别留意,小心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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