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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饮食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山东饮食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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