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简单版
合同无处不在,合同用于各种地方,各种场所。合同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双方都遵守合同里所写的东西。那么,你对合同了解多少呢?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简单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将______水产养殖基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养鱼,商定如下:
一、转租鱼塘土地面积______亩。
二、租赁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为期______年。
三、承包租金: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押金______元 (______元),押金______元抵______年的鱼塘租金。剩下的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交清_________年的租金。
五、乙方应准时交租,如超过______月___日未付清租金,甲方有权收回鱼塘,并且押金不退。
六、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维护甲方的建筑物,如遇国家征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补偿金建筑物补偿款甲乙双方各得一半,鱼塘青苗费甲乙双方各得一半。
七、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简单版(二)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严格规范______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鱼塘进行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鱼塘的使用限制
鱼塘仅供乙方依法进行养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条 承包面积、位置
乙方承包甲方的鱼塘位于______内的______鱼塘,总面积为______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东至______,南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底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租金计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条 承包费用、履约保证金和缴交要求
1、承包费用:承包金为每年______元/亩。每年总承包金为______元整。
2、缴交要求(按“先交费后养殖”的原则)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年的承包费用。
(2)第二年起的承包金均须要在当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缴清。
3、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承包期满时,待乙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4、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交。乙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5、缴交地点:______财务室。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鱼塘行使发包权、监督权。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有权收回所承包的鱼塘。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鱼塘资源和农场其它资产的行为。
4、在承包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发包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包方。
5、鱼塘承包期间,政府的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7、以现有的排灌设施提供给乙方排灌进出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鱼塘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承包期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所承包的鱼塘进行了设施改造,对改造形成的由乙方投入建设的.财物,在承包合同期内享有处置权。合同期满时不处置的,则视乙方放弃其所属财产的处置权,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不及时清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对鱼塘需根据农场的要求,依法自主安排养殖方式,并自行承担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
3、承包期内不得对鱼塘进行转包,在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承包的鱼塘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4、维持鱼塘的养殖用途,承包期内,鱼塘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依法执行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协助甲方做好上述管理工作。
6、执行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和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资源。
7、不得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或占用排水河搭棚养殖。同时,负责修理或更换鱼塘区排水窦的司利、窦板的一切费用。
8、乙方养殖的产品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不得养殖法律禁止养殖的品种。若乙方因此影响甲方商誉,需赔偿甲方商誉损失______万元,并无条件收回鱼塘。
9、乙方对死鱼的处理应符合动物检疫法的要求,不得丢弃,否则发现一次需支付违约金______给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须承担因此发生的对死鱼的处理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承包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的,甲方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______收取乙方的滞纳金。
3、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触犯法律、造成农场或第三方损失的还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且逾期______天的;
(2)乙方私自对鱼塘进行转包的;
(3)乙方有违反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4)乙方违反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的;
(6)因鱼塘入水过高造成农场或第三方(作物)厂房受浸的;
(7)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由于鱼塘排出的咸水造成农场或第三方的作物生长受影响的;
(8)越界养殖的;
(9)乙方破坏农场内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政府征用或农场需要使用土地,______补助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补偿标准______的文件执行。
附件:乙方承包鱼塘的四至示意图;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简单版(三)发包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鱼塘的位置
鱼塘位于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2、每年______月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因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简单版(四)发包方: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为搞活经济,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甲乙双方就承包鱼塘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合同范本《个人鱼塘承包合同范本》。
一、承包项目
1.甲方提供村属的______鱼塘,由乙方承包。鱼塘范围:东从______,西至______为止;北从______,南至______。(详见图纸)
2.从本合同签字盖章并公证后起,乙方自行投资扩建、改善现有鱼塘并在国家规定内经营有关项目,甲方不得干预。
二、承包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共______年。
三、乙方支付承包费用事项
1.第一年,即______年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______元,甲方作为补偿费付给原承包人______;第二年、第三年,鉴于处于建塘阶段,乙方只付给甲方承包费每年______元。从第四年即______年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费______元整。
2.付款时间: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作为付款时间。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承包期间,如甲方法人更换,不得影响此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推翻或修改合同。
2.如国家征用,按下列意见处理:
(1)承包期限(即______年)内,乙方扩建、改善鱼塘所有投资而获得的赔偿费归乙方所得,土地赔偿费归甲方。
(2)乙方投放的鱼苗以及乙方增建的经营设施(简易房屋、所种的树、花草、开出的停车场以及所修的路等)的赔偿费,全部归乙方。
(3)______年承包期限满后,如国家征用,甲方可享受乙方所有投资赔偿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土地赔偿金仍归甲方。
3.承包期内,如乙方因重大特殊原因暂时或长期不能管理鱼塘,乙方有权委托直系亲属或按本合同条款转包他人,甲方不得阻止和干预。
4.乙方承包期问,如遇纠纷,属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乙方经营等问题的,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期满后,如鱼塘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个星期内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不能按时交付,每天赔偿违约金______元给乙方,从乙方付给甲方的承包费中扣除。
2.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遗期每天赔偿违约金______元给甲方。
3.如甲方违约推翻或单方面修改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在乙方损失费用的基础上加百分之______(______%)赔偿给乙方。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双方如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争执,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 X镇政府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公证机关意见: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简单版(五)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为:养殖,但乙方可以适时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和优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和设施设备配套提供:(水、电、路)
为用于乙方养殖业甲方许可乙方无偿使用下列资源和设备: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并履行相关表决和报批手续保证承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享有承包鱼塘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鱼塘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根据需要自主决定转包或调整养殖结构或鱼塘用途。
8、遇政府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鱼塘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未定合同的相应顺延。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乙方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养殖业可得利益和为重新承包相类似的鱼塘需要多支付的承包费、和重新投资。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忆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考虑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在内的渔业领域的传统合作关系,为按照制订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根据互惠原则,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令,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颁发有关入渔的许可证,并可就颁发许可证收取适当费用。
三、缔约各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按照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从事渔业活动。
第三条 缔约各方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每年决定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该决定应尊重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二、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逮捕或扣留的渔船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在逮捕或扣留缔约另一方的渔船及其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前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以下1及2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1、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
2、北纬二十七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三十分以西的协定水域(南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除外)。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
2、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五十六点四分之点
3、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点五分之点
4、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七点九分之点
5、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五十七点四分之点
6、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五十八点三分之点
7、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七度十五点一分之点
8、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零点九分之点
9、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三十二点二分之点
10、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二十六点一分之点
1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
二、缔约双方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中,考虑到对缔约各方传统渔业活动的影响,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及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应对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缔约各方在该水域中,不对从事渔业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的作业限制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方的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该方。
第八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渔业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一、缔约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两名委员组成。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与第三条规定有关的事项、与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有关的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协商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需要,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委员一致同意方能实施。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建议,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的附件(包括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政府可以书面协议修改本协定的附件。
第十四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后,自两国政府通过换文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三、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徐敦信 小渊惠三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有关本协定第三条规定决定的书面通报后,向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许可证。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的有关法令颁发许可证。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捕鱼数据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等手续规定)。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按以下规定实施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日本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避难港口等的海上保安厅的各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和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通讯联络方法。
协议议事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就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有关条款,同意记录下列事项:
一、两国政府表示将继续坦诚进行两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磋商,并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此外,两国政府表示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设定,不得认为有损两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各自立场。
二、两国政府表示,鉴于两国传统和合作的渔业关系,在实施协定和与第三国建立渔业关系时,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北限线以北的东海部分水域,尊重现有的渔业活动,考虑缔约另一方传统作业及该水域的资源状况,不使缔约另一方在该水域的渔业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徐敦信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意向如下:
以中日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日本国民。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徐敦信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
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日本国政府意向如下:
以日中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中国国民。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
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如下:
一、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本协定生效后五年内,中国鱿鱼钓渔船应可在日本海及北太平洋日本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作业,免交入渔费,作业船数及渔获量不应超过一九九六年的实际数量。
二、本大臣对此意向如下:日本国政府注意到并原则接受中方的要求,将根据该水域的渔业资源状况,由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日中渔业联合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yz/3_657366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