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环保关闭或搬迁该如何补偿?
应该讲这几年环境整治的力度加大,包括一些中小型带有污染性的行业都在进行关闭关停,到底有哪些重点问题要进行适当的探讨呢?由于环境问题造成的企业关停搬迁,我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非常坦诚的讲,污染企业关闭如何补偿的问题,在法律方面还是有一定的欠缺,但是看待这个问题应该从经济层面和现有的发展中小企业能动性方面实际考察。 1.法律层面中小企业如果要进行关闭关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在我国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这类法律都会造成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比如讲化工厂、水源地附近的养殖行业、煤炭钢铁等会引起大气污染或雾霾的行业,这些都是由于环境保护所造成的污染行业必须进行关闭关停问题。首先要有上位法的基本依据,人作为环保的执法单位有权利进行关停。现在往往都是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来实施关停措施,包括现在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在法律方面关闭关停首先要有上位法依据,第二要考虑到关闭关停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这方面要适当的探讨,因为不满足环保法相关的规定就应该关闭关停,这是行政处罚措施。不代表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害应该适当补偿或赔偿问题,因为这涉及不到行政赔偿问题。还要穿插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企业全部直接关闭关停,有的时候会实施限电限产、罚款、实行停业整顿或实行一次性关停关闭,这方面也有法律的递进关系。就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经营层面企业被关停关闭后是否对其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做出一定的安排?是否有充分的政策依据?比如北京动物园批发市场、大红门搬迁,是迁到已经建好地方,为其下一步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经营环境,经营方面要有支持力度。但是现在在环境污染行业当中对经营层面的支持,包括环保的第二次处理、各方面的扶持政策等还是没有完善的系统。 3.可行性方面行业与产业是否能进行深度的融合,能够达到环境要求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这是一个基本的可行性问题,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4.社会形势方面现在的社会形势不必多言,雾霾、水污染、食品安全等等所造成的这种污染行业的关闭关停是大势所趋,是不可改变的社会形势。企业主要对这方面充分认识。企业关闭关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停产停业损失和土地厂房补偿的角度,企业主应该提出自己的主观意见,提出自己去的合理合法的政策依据的意见出来,跟关闭关停的政府主体进行实际的谈判和探讨。
法律分析:特种养殖企业拆迁赔偿标准包括对养殖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养殖场搬迁费以及搬迁奖励。建筑物包括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包括化遮凉棚、粪池、水井等等。建筑物的补偿的具体标准要根据评估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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