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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定义

法律分析:假药通常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例如用一些保健品来冒充药品,汪裂还有一些假药是成分与功能主治不相符,完全起不到疗效的作用,也可以称为假药。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如果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的药品规定不符,也是被称为假药的。而且在我国国内并未批准上市使用生产的药物也是被称为假药,就算有一些进口药品在国外已经上市广泛使用,但是只要在我国还没有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在我国范围内使用都是属于假药的。另外还有一些变质的,或者被污染的药品,包括没有取得批准的原料药都是属于假药的。在临困扮闭床使用过程中,超过说明书标注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来使用一些药物,也算是使用假药。

假药的定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另外市场上的某某卫药准字(早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文号的产品也是假药,其他的比如经卫食证字、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这些批号都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缺饥,是不得作为药品进行销售的。市场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备字等产品则属于消毒产品,也不是药物。

中药饮片掺杂掺假如何处罚

卖中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如果是倒卖劣质的中药材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2、如是倒卖的中药材是假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3、如果有涉及走私行为的,可能构成走私罪;

4、情节轻微或金额不达法定数额的,不构成犯罪,只对其行政处罚。

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1、客体方面。销售劣药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销售劣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销售劣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销售劣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某药监局在对某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中药材徐长卿有质量问题,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证明其不符合规定,性状项药品标准应为根及根茎,检验结果为55%为根及根茎;45%为地上茎,不具根及根茎的特征。[分歧]在本案的定性和处罚上,药监执法人员产生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药材”55%具备徐长卿的特征,即合格药品;另45%不具备徐长卿的特征,是不合格品,因此应将45%的不合格品定性为假药。45%的不合格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围绕如何处罚执法人员又产生了分歧,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应将全部药品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将总量的45%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徐长卿不能按销售假药进行定性,应按掺假掺杂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明确执法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应将此案移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种药材应床粼硬艏俣ㄐ裕?梢┢芳喽焦芾聿棵乓谰荨?br>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案例提供:齐恩喜)[专家评析]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夹杂45%徐长卿地上茎的药品能否被认定为假药?二是药监局实施行政处罚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药用徐长卿特指植物徐长卿的干燥根、根茎或带根全草,而该企业将徐长卿地上茎部分冒充为根部出售,所以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销售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由于整批药材中含有冒充且不易区分的其他药材,无法保证其功效的正常发挥,使整批药材均失去了药物的基本特性,因此,该企业的这一冒充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行为。我国法律对销售假药行为已有明确的惩治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本案中的执法机关不需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吕立秋)在药监实践中,对于某一案件的处理,执法人员常常会存在不同意见,有些案情比较简单,经过分析探讨后会有明确的定论,而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光靠执法人员自己分析就显得有点单薄。因此,编者建议,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您不妨把案件事实连同分歧意见一并投寄给《法治周刊》,我们再请专家进行分析点评,这样效果会更好。对于来稿提供案件事实和分歧意见的,我们将视同投稿适当给予报酬。——编者(齐恩喜;吕立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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