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种植 >

经营主体是指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经营主体 40分 指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及提供劳动服务的企业。

经营主体是指什么

问题二:市场经营主体 包括哪些 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 企业。

问题三:经营主体和经营的身份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商主体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 ,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 (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

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所谓商事能力系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指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其次,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也就是说,作为商主体要求其从事的必须是特定的商行为,并且必须是持续性地从事该种商行为且以该种商行为作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第三、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从法律上说,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来源于商业登记制度,因此商业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商事能力之范围,同时又为商法对商主体的税收、工商管理奠定了基础。正基于此,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均要求商主体的成立必须首先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法规,任何个人或社团组织凡欲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成立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者,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

最后,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也就是说,作为商事主体它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以特定范围的资产承担财产责任。这一特征不仅将商主体与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业辅助人区别开来,而且可以将商业合伙与不具备商业名称和独立主体资格的民事合伙区别开来。

各国商法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各国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一)法国。1807年的《......>>

问题四:食品经营主体数量是什么意思 应当是食品经营企业的单位数。

问题五:谁是运营主体 (1)经营主体是主体,并且是经济法主体。尽管理论界对于经营者是否是法律主体存在分歧,但法律文件中予以采用毕竟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该类主体称谓的肯定态度。[2]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经营主体首先满足的是主体性。它要么是不可分割的个体(个人),要么是紧密而稳定的团体。而它与其他法律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成立的标准、关注的重点不一样。比如,民法上讲的法人,注重的是其作为一个主体的平等和有限责任,而当法人作为经营主体时,看的是它是否具备经济法上的资格与职能。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这种资格与职能在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场合是可以具体化的。例如,民法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只是注意到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忽略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而经济法看重的正是这种职能。(2)经营主体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体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法人和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也可以是投资者、生产制造商、销售商、中介组织等等。[3]它可以有许多身份,但只有它进入经济法调整的领域、进行经济法律活动、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地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它才是经营主体。也就是说,营利性是经营主体的根本特性。

(3)经营主体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所谓“一定的独立性”,首先指的是其在经济上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其次还包含着该主体与其他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一定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性,并不是要求经营主体完全不受任何其他主体的制约。只要一个主体能够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与公平竞争活动,它就具备了经营主体所必需的独立性。

问题六: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问题七:出租车的经营主体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经营主题,这个问题你不要想的太麻烦了,说的直接一点就是不能营改非,说你出租车未到报废年限也不能用于私家车不能改变它的营运性质。这下你明白了吧!!!

问题八: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是什么意思 四大类,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

*******************************

您好,答案已经给出,请您浏览一遍

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回复我!

如果满意请及时点击采纳回答按钮

或者客户端的朋友在右上角评价点满意

您的采纳,

是我答题的动力

也同时给您带来知识和财富值

***************************************************

问题九:什么是按仓储按经营主体划分 按仓储按经营主体划分是指按仓储经营主体划分,仓储可分为:

①自营仓储;

②专业经营仓储;

③公共性仓储;

④战略储备仓储。

1、企业自营仓储

企业自营仓储包括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自营仓储。生产企业自营仓储是指生产企业使用自有的仓库设施,对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最终产品实施储存保管的行为。生产企业自营仓储的对象一般来说品种较少,基本上是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

2、专业经营仓储

专业经营仓储是仓库所有者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仓储行为。仓储经营者与存货人通过订立仓储合同的方式建立仓储关系,并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仓储费。

3、公共性仓储

公共性仓储是公用事业的配套服务设施,为车站、码头提供仓储配套服务。其主要目的是对车站、码头的货物作业和运输流畅起支撑和保证作用,具有内部服务的性质,处于从属地位。但对于存货人而言,公共仓储也适用营业仓储的关系,只是不独立订立仓储合同,而是将仓储关系关系列在作业合同、运输合同之中。

4、战略储备仓储

战略储备仓储是国家根据国防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对战略物资进行储备。战略储备仓储特别重视储备品的安全性,且储备时间较长。所储备的物资主要有粮食、油料、有色金属等。

问题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 给你举几个例子: 1:农机农艺相结合 2:农业产业链拓展理论 3:农业服务一体化理论

蔬菜种植基地日常的生产运营是怎么样的?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要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要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农业部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1、种养大户:浙江省苍南县出台的《关于确定农业种养殖大户规模标准的意见》中,确定了该县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可以参考。

农业产业

单位

规模标准

水稻(粮油)

≥50

露地蔬菜

≥50

设施蔬菜

≥10

水果

≥50

茶叶

≥50

生猪

≥100

≥20

≥100

兔(獭兔)

≥500

蛋禽

≥1000

肉禽

≥5000

其他

参照确定

2、家庭农场:是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2013年1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生产者的经营农场,是与商业农场相对而言的。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征地期限较长,农业机械装备要达到一定水平。家庭农场在中国尚属新鲜词汇,但是在一些城镇化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家庭农场已被广泛认可和应用。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在土地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兴农业经营模式。 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家庭农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可以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的农民被称为注册农民。

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中国农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土地等基本资源紧缺,整体上看,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发展进程也不可能很快。家庭农场实行各地试点来看,家庭农场的规模并不统一,如上海市对家庭农场的规模界定在100-200亩。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2012年12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

上海市松江区自2007年推出家庭农场到2012年6月止,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7.3%,户均经营面积114.1亩,户均年收入10.1万元。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松江区的家庭农场试点被称为松江模式。

武汉市从201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3.58万元。2012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

安徽郎溪县农委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目资金共计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各级政府对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的一种等级评定。龙头企业是我们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行业中的标杆企业,国家每年的投入资金会相应的进入到这些企业中来。

蔬菜种植基地日常的生产运营是1、设行政办公室、生产技术部、经营部、财务部、种 植基地等机构。行政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性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在生产过 程中、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基地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各种关系。

生产技术部:负责基地蔬菜并负责生产工人的技术培训,生 产的品种选择和种植技术的指导。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 行跟踪与指导,负责农用物资的采购。经营部:负责农用物资、种子、有机肥料的采购和及时掌握 市场行情,负责有机蔬菜的销售及资金的及时回笼。

财务部:负责合作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审核资金的 运用;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协助公司的内部利润分配 和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运作模式合作社采取公司+基地+员工的运作模式,分块管理。每个基地设负责人1名,负责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设生产 技术员1名,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实施。

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态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冷链配送、农产品物流、净菜加工、互联网+农业为一体的集团企业。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zz/2_657987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