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畜禽怎么处罚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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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4 11:46:46
养殖畜禽的处罚措施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罚如下: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合格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污染环境
一般情况下,可以处以罚款或拘役;
严重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弄虚作假
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在城镇地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养殖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污染,确保生产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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