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罚款标准
二级建造师的罚款标准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罚款标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顿施工。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工程分解,躲避办理施工许可,并擅自开工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顿施工。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纳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证件
收回或伪造无效,责令停顿施工。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到20万元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标准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责任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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