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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在对农村养殖禁养政策

一、定点养殖项目现在农村的一些散养基本没有管理,比如家里养几只鸡或者鸭。但对于一些有固定养殖场所的养牛户或养猪户,则需要办理相应的正规养殖许可证明。这里的一个主要考虑是环境保护。因为场地是固定的,动物产生的粪便必须降解,不能随意堆放。可能,很多农民觉得臭也没什么。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些堆积在露天的排泄物会污染我们的土壤和地下水。对于周围居住的村民来说,肯定会有不好的影响。如果你有大量的养殖场,没有相应的环评等手续,估计会被勒令拆除。二、违反养殖要求的养殖户作为农民,大家肯定会考虑辛苦一年能有多少收入。一些黑心的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在养殖过程中,禁止非法使用一些禁用药物。有的农民,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偷偷用,肯定不会被查处。然而,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被发现,估计会严惩。三,禁区里的农民因为一些地区的特殊性,为了避免水产养殖带来的影响,大都市将这些地区设定为禁止养殖区。但为了防止一些地方一刀切式的管理,国家对目前所有的禁入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筛查。将不符合禁养条件的地区调整为非禁养区。从这里可以看出,农村是不可能完全禁绝的。然而,一些小规模的禁令确实存在。比如一些农村为了自身发展需要,或者为了恢复古文化等传统,建立了景区。那么,一些大规模的养殖项目自然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应该有相应的拆迁补偿。

国家现在对农村养殖禁养政策

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

养殖户在通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使用土地时拥有自主经营生产权,但要注意不可破坏所用土地的耕作层,并且不能永久性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国家国土资源部门下发文件,分别是全国土地分类及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同时我国国土资源部门明确要求在土地整理及畜牧养殖时,需要充分考虑养殖的种类、预留的空间以及是否满足用地条件。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第三条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

生产设施用地为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扩展资料:

养殖占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中国农民合作社-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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