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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保护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及其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四条 房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第五条 房产交易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六条 发布房产广告,应当遵守房产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七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所在县(市)、区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及各县(市)、区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县(市)、区房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机构)。?

土地、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国有资产、金融、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转让、交换?第八条 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产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受让人《房屋所有权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四)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五)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禁止转让、交换:?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共同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房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产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产时,以房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为全体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商品房建设单位不得为预购人变更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房产交换,应当签订《房产交换合同》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第十三条 房产交换当事人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房产交换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第十四条 办理房产交换登记手续,应当出具《房地产交换合同》、当事人身份证件,还应区分下列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产所有权交换的,应当提供当事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三)共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第三章 房产租赁?第十五条 房产所有权人做为出租人,以出租柜台、橱窗、场地、地下构筑物或者以联营、入股、合作、承包等方式,提供房产或者其附属设施,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视为房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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