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淡水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淡水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水库渔业生产,按水库归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洼淀、坑塘发展养殖业。第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等渔业水域,确定给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情况和单位申请,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洼淀、坑塘,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业。第七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承包者,要合理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闲置不用。第八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淡水渔业水域时,应征得当地渔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兼顾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第九条 正确处理农渔用水矛盾,养鱼水域要保持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养鱼水库的水位最低不得小于死库容。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渔业水域,损害淡水渔业资源。第三章 捕捞管理第十一条 淡水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的方针。
凡在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从事捕捞业,均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持外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捕捞许可证的,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方可进行捕捞作业,否则按无证处理。第十二条 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数量和捕捞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生长规律和可捕量确定。可优先发给历史上曾以渔业捕捞为生活主要来源、有一定技术和设备的群众,对水库移民及水库周围群众,可适当照顾。
对非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不予颁发捕捞许可证。第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准买卖、租借和私自转让。第十四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生动物生长繁衍情况,规定本地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箔目尺寸及其它保护资源的措施。跨行政区域淡水渔业水域的上述措施,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间,不得颁发捕捞许可证。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渔政管理第十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重点淡水域管理机构,可设渔政检察人员。
淡水渔政检察干部着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渔政部门,维护好渔区社会治安工作,保护水产资源。第十七条 各级渔政检察人员的任务是:
一、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渔业生产中的纠纷。
二、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
三、向当地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淡水渔业资源状况和与其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产品市场。
五、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渔业法规,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实行经济制裁。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十八条 对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没收渔具和非法所获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赔偿资源损失费二十至二千元。
一、擅自进入禁渔区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者;
二、持无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或不按许可捕捞作业内容进行捕捞作业者:
三、毒鱼、电鱼、炸鱼、偷鱼和损坏养殖设施者;
四、污染淡水渔业水域,严重损害淡水渔业资源者;
五、阻挠渔政检察人员和护渔人员执行任务者;
六、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进行养殖生产,使渔业水域闲置一年或一年以上者。
养猪场需要达到多少头国家可以补助款
畜禽良种补贴:2015年涉及生猪数量1652.25万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今年中央财政通过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12亿元支持畜牧良种补贴工作。自2006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以来,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5年,已累计安排89.5亿元。
生猪大县奖励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
扩展资料: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2、畜禽疫病扑杀补助: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国家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
3、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
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5、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国三农网-2016年国家养猪补贴政策大全
养猪场需要达到多少头国家可以补助款,全国各省、地、市都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
对生猪调出大县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购买生猪发生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
补贴期限暂定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补贴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补贴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利息补助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
扩展资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之所以采用财政补贴支出手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市场失效的存在。
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如城市的公共交通、煤气和水电等,市场价格无法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因而政府必须对这类企业实行价格管制。
政府往往对其实行低价政策,以向整个社会尤其是中低阶层提供社会福利。由于政府的低价政策会导致企业产生亏损,因而应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否则这类企业将无法生存。
第二,社会政策的要求。
市场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但市场价格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些领域并不能完全引人市场经济机制,如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就是一个例证。
在我国,农业生产成本高,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的条件下很难再提高农产品价格,因此为维持农产品的非市场价格,维护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利益,就需要政府采取财政补贴形式予以支持。
第三,经济转轨的需要。
上述企业亏损补贴维持了大批企业的存在和职工就业,避免了大规模破产和失业所导致的社会动荡;而价格补贴则在价格体系从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化的过程中。
避免了物价大幅度上涨给居民生活带来的压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这些都缓冲了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冲击力,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人民网-河北: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可获多种补贴
百度百科-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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