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用房产抵押贷款
1、选择拟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
向拟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咨询办理条件以及该准备的相关资料,现在多数银行都不再办理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目前更倾向办理房屋抵押经营性贷款。另外,在押品选择上,银行目前一般不接受别墅,这点需要注意。
2、提交基本资料
这里说的是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资料: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如已婚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近半年经营流水、纳税证明、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般为贸易合同等)拟抵押房产的房产证等,提交资料时,还需面签征信授权书,填写贷款申请书。
3、银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阶段
银行收到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贷款(授信)条件,银行将开展尽职调查,审查及审批。本阶段为银行内部程序,作为贷款申请人主动配合银行即可。
4、业务获批,面签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经过银行调查、审查、审批后,如果银行审批通过,银行会通知来签署借款合同,一般会签署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如果抵押的房产有共同所有人,共同所有人也需来面签相关合同;如果抵押的房产为出租状态,承租人还需声明放弃优先承租权。
用别人的房产抵押可以贷款吗
这个是没问题的。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中,有借款人和抵押人之分,但借款人不一定必须抵押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物,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拍照。
一般来说,在取得抵押人的认可和配合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借款人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简单来说,就是由第三方来用房产抵押担保贷款。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可以做抵押贷款。
可以到当地的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都会受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明确: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 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扩展资料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对借贷双方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人民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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