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可以赠与房产吗
夫妻之间可以赠与房产吗
夫妻个人财产是可以相互赠与的。夫妻属于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援。
夫妻之间房产可以赠予吗可以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并没有限制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而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房产转移之前都还是可以撤销赠予的。
夫妻之间房产,如果是婚前房产是可以赠予的,如果是婚后房产,就是放权房产的弃权。。。
因为婚后房产证,不管是写的一方名字,或双方名字。都是属夫妻共有的,不存在赠与的。
如果是想一方个人获得房产,就需要另一方放弃房产权。
如果是婚前房产证,就需要房产方用赠与方式,进行在房证上加名了。
姐妹之间可以赠与房产吗
您好!姐妹之间可以赠与房产,只要一个愿送,一个愿收,并且双方都愿意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就行。谢谢阅读!
夫妻之间没有房产证只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可以赠与吗?不可以的
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公证,
不办理公证就不能赠予!
朋友之间可以赠与房产吗朋友之间,那你这属于 ·非直系亲属赠与(视同销售)
(1)赠与人需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房屋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及附加5.6% ,如果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赠与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核定的计税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赠人需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房屋计税价格缴纳契税,税率3%。
提示:个人通过非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购房时间确定。
合法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需要交税吗?按赠与的方式办理:一种是加上你的名字,房产的一半赠给你,另一种是变成你的名字,那就是全部赠给你。赠与房产没有两年的限制,但现在规定受赠人要交3%的契税。
夫妻之间房产可以互卖吗夫妻之间房产不可以互卖,夫妻之间房产证可以更换名字。
夫妻共有房产怎样可以赠与一方夫妻双方带上产权证,土地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去中国公证处办理。
夫妻赠与的房产出售要交的税如下:
1、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
(1)144平方以上;
(2)买方不是首次购房;
(3)车库;
(4)非普通住宅。
2、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每平方米;
5、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工本费:一个证件80元,二个证件90;
7、评估费: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贷款需要缴纳。抵押工本费为100元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8、购房证明:20元一份一般需开3份;
9、公证收费标准:300元如不能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办理本业务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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