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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控制器品牌

家里有一台老式的电动车,因为控制器坏掉了,所以决定自己换装一个控制器,于是在网上查阅了相关控制器的资料,以及实际到维修店进行了了解,从质量和性价比以及销量的维度做出对以下几种控制器的推荐,以帮助有同样困惑的小伙伴们在选购电动车控制器时作为参考。

电动车控制器品牌

下面表一将这几个品牌的控制器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以便帮助小伙伴们对这几个品牌的控制器有个大概了解。

下面总表,对这几个品牌的控制器,从型号和价格上做出了对比,并对其基本情况做了些介绍方便小伙伴们能一目了然的知道个大概。

接下来我对所推荐的这几个品牌控制器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参数以及实际运用中修车师傅的评价和用户的评价做出详细介绍,以便帮助小伙伴们在选购控制器时作为参考。

一、黑鹰

1.所属公司

雅迪科技

2.产品型号

黑鹰2S-6控制器可秀新国标48V60V解码提速驱动器 黑鹰2S-6控制器

3.产品参数

控制回路数:2

相数:单相

输出路数:4

准确度等级:0.2S

触点类型:2NO

4.参考价格

2S--6,48V---60V型号单价:370元

5用户评价

因为黑鹰控制器是雅迪专用控制器,属于原装的部件,所以质量是很好的,包括其他品牌如:倍特、立马、爱玛、小刀、新日等知名品牌的电动车都有属于自己原装的控制器,所以如果你的电动车控制器坏了,建议使用本品牌厂家的原装控制器,不要擅自改装,有些小伙伴为了追求提高电动车的速度,就自己购买控制器进行改装,这种非法改装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对电池和电机的损伤也很大,甚至是酿成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所以如果是你的电动车控制器坏了,推荐使用本品牌原装控制器。

二、高标

1.所属公司

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产品型号

高标第三代无刷控制器WK4835MN

3.产品参数

控制回路数:10

相数:三相

输出路数:10

准确度等级:0.5S

触点类型:1NO+1NC

4.参考价格

48V型号单价:239元

5.用户评价

高标作为一个全球知名的电子品生产企业,在质量这一块还是过硬的,就用户口碑来讲,也还是很好的。

三、元朗

1.所属公司

南京元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产品型号

元朗控制器48V60V72v84V1200W650W450W350W2轮三轮车电动车正弦波 48v60v64v元朗1000w15管

3.产品参数

暂无

4.参考价格

78V1200W型号单价:297元

5.用户评价

大企业质量过硬,总体来说在质量这一块还是做得不错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有着二十多年的电子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经验,技术实力很强。他们厂生产的控制器经久耐用。

四、速优科

1.所属公司

安徽省天长市凌云科技

2.产品型号

速优科 电动控制器电瓶车智能无刷48v60v72v350w500w800w1000w电摩三轮车 36-48v350w

3.产品参数

暂无

4.参考价格

1200W型号的单价:157元

5.用户评价

速优科的控制器,销量很好,目前来说算是热销的一款控制器了,用户口碑不错。

以上就是我为小伙伴们推荐的几款质量比较可靠的控制器,推荐的维度是从质量和销量来做出的,如果小伙伴们有不同意见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并且把你们对于控制器的看法和使用经验分享出来,以方面更多的小伙伴了解关于电动车控制器的知识。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第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教育,将其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宣传教育。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 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按照规定上传相关认证信息。第十一条 禁止在本省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引导和规范旧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交易。第十二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

鼓励快递、物流、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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