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流程
法律主观:
(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有房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应该及时通知共有人,以保障共有人的共有权益。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外观主义是执行程序遵循的一大原则,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就有权进行查封。由于夫妻财产制具有隐秘性,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很难被外界所知悉。
在共有房产的执行中,只有当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人民法院才能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或者实际权利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以保障被外界所知悉。
:法院在执行中不应教条执行,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人均居住面积掌握“必要”的标准。一方面可以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通过置换较小的房屋用差价来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督促取得房产一方将房产抵押贷款用贷款来偿还折价款。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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