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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可以搞养殖业吗,养殖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耕地可以搞养殖业吗,养殖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首先要确认土地是不是属于基本农田,虽然畜牧养殖可占用农地,但基本农田不可用于养殖。除了基本农田还有许多地方都不能开展养殖业,比如水源地附近的区域,在水源地附近盖养殖场,会污染水源造成环境问题。同时居民区及附近的区域也不能发展养殖业,在居民区搞养殖不仅会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还会产生污水流入街道。

一、耕地可以搞养殖业吗

1、首先要确认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虽然畜牧养殖可占用农地,但基本农田不能用于养殖。耕地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能改变它的耕种作用。尤其是基本农田只能拿来种植粮食,养殖业虽然也属于大农业,但是在耕地上建造建筑会破坏耕作层。

2、除了基本农田不能用来做养殖业以外,还有很多地方也不能做养殖业。比如水源地及附近区域,在水源地附近盖养殖场会污染水源造成环境问题。所以现在水源地被划分为禁养区,部分地区就连水牛都不能下河洗澡。

3、居民区及附近区域也不能搞养殖,否则不仅会影响居民生产生活,还会产生污水流入街道,所以这也是被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养殖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1、首先需要确定养殖类型、养殖场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然后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就可以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约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直接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即可。最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2、办理营业执照时一定要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复印件。

3、养殖业不仅要办理营业执照,还需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一般小型养殖场办个体工商户即可,大型的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办企业形式的合格证。

农田可以建大棚搞养殖吗

不可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盖大棚搞养殖的,因为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下面是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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