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的介绍
兰州二手房过户新政策主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的税费缴纳作出了新规定。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兰州二手房过户新政策主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的税费缴纳作出规定,其中,交易费用由买卖双方进行均摊,一般为每平米3元计算。另外买方还需缴纳:契税、测量费、登记费;卖方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盈利个税,若产权超过五年,又是名下首套房的,可免收。
二手房进行交易规则: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符合的规定。
2012年11月28日,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该中心前身为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系县级建制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成立于1984年10月,随着国家、省市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以及惠民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公司的企业化名称与管理型事业单位的职能已不相符。此次更名,是市房产局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市促进公有房屋管理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志乐、市政协副主席魏邦新出席揭牌仪式。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2047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