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要交什么税
1、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租赁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纳税范围,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把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税种是随同增值税征收。
4、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类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出租房屋增值税计算
1.个人出租住房,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2.个人出租非住房,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出租房屋开发票
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个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首次需要);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如果承租方为非自然人,还需要提供承租方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专票需要,普票不需要)。
房产出租怎么交房产税
出租房屋房产税租赁住房是需缴纳相应的税的。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对缴纳房产税的项目、缴纳标准等问题有了清晰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税务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租赁住房所得收入应当积极申报纳税。其中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房屋租赁,按房屋租金所得的年税率为12%,计算应缴物业税。但是,对个人租赁住房的租赁所得,按照4%的税率征税。
首先营业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月销售额=月租所得×适用税率。若为商业用地,则适用5%的税率;如为住宅租赁,则按3%的优惠税率执行。城镇维护建设税应按营业税税率计算。计算公式是:应纳城镇维护建设税税额=营业税收入×适用税率。城镇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分为三个等级:城镇居民居住的,按7%征收;对居住在县城或城镇的个人,适用5%的税率;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个人,其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应征教育费附加=已缴增值税3%。房产税:物业税是根据租金所得来计算的,其计算公式是:月租所得=月租所得的适用税率。若为商业用地,则适用12%的税率;若为住宅租赁,则按4%的优惠税率执行。
印花税:如果是私人出租店铺,那么,双方(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也要交纳印花税,税率为1%。其计算方式是:按月租金收入乘以出租年限(月)×适用税率。个人收入税:减去税金(含纳税人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为个人出租住房的应税收入。个人也需要就该收入的租金收入,按10%的优惠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大家想了解出租屋房产税的相关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本文上述内容进行了解。希望本文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作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按照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1.2%;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征税范围:
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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