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做生意,但是钱被合伙人拿走了,怎么办
两人合伙做事但钱被合伙人拿了属于经济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经济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济诈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怎么办?
收集一些可靠证据,用法律的方法好聚好散就可以了 ,在无智的人都是讲良心的。
1、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做生意,在取得利润之后合伙人不予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合伙纠纷。只要搜集相应的证据,并准备起诉状等就可以到法院去立案起诉。这种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一是合伙协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着合伙关系,第二是已经进行了投资,并且取得了收益,取得了收益之后由这名合伙人来掌握财产的,第三点就是取得了财产之后并没有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如果书面证据无法掌握的情况下,还可以提前进行录音取证等。起诉需要多少钱是按照起诉的数额来确定的,起诉数额的多少决定了交给法院诉讼费的多少。
2、办法很多关键看你的目标是什么。还有你们到底做什么生意,你在里边目前所处地位,看情况,估计,你别生气,如果这个店离了你活不下去,这个店就是你的,如果你撤出别人一样干,那就不要把自己估计太高,重新给自己定下位,三思之后再决定怎么办,采取什么办法,不要轻下结论,这样对你比较有利。
3、如果你们之间的各种合同、票据健全,你可以走法律途径,任何他做的违法的情况都可以告他。不过你损失并不多,建议你以后选择好的合作伙伴,一定要仔细考察对方的人品。 毕竟走法律途径也需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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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
4、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事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扩展资料案例:
法院: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记者?包斌斌?通讯员?杨甜甜?王群华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点闲钱都想拿来投资,拉上几个朋友,凑上几个亲戚,大家一起做点小买卖的也很常见。可谁知这小生意里也有大学问,搭伙搭不好还会搭出纠纷,闹上公堂。
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亲戚就是曾经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认合伙关系?法院调解解决问题
原告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孙某的姐夫,与高某和孙某商量,要他们筹钱去福建承包土地种植蚕豆。见有赚钱机会,高某让父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20万元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至王某的账户,同年10月,高某和孙某两人先后到了福建帮忙干杂活。
但不久后,孙某与高某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为了照顾小姨子的情绪,王某称无法继续与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经营,高某投入的钱及银行贷款的利息等蚕豆收成后将一起结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万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种植的蚕豆大获丰收。王某却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资金归还。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归还给原告高某投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双方合伙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高某手里的证据只有一张银行转账汇款的凭证。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合伙事实,但是要求原告高某与孙某应当先归还以前欠被告的钱,账算清楚才愿意归还投资款。
经过法院调解,高某同意归还欠王某欠款,王某也归还了高某的投资款。
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
被告不承认合伙关系?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都得以圆满解决。
在三门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齐某、黄某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合伙联系到三门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把该业务介绍给他人施工,所得业务介绍费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该业务介绍给郑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郑某承诺给原、被告业务介绍费4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后被告张某分三次擅自从郑某处领取了43万元介绍费,并据为己有。两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对业务介绍费进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张某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实,原、被告之间也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原告提供的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两原告的名字,43万元业务介绍费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伙一般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据,合伙的具体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确定。故此三门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认可也无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蚕豆一案,双方之间只要算好账目纠纷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不认可,就如前文所述齐某、黄某一案,两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谁曾想这小买卖会变成大麻烦,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
台州报-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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