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和樊城房产交易联网了吗
联网了。
襄州区和樊城区属于襄阳市,近年来,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联合市政务大数据局、市税务局,组织12家技术公司,打通15个数据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全省率先建成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从不动产权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全流程自动“一网全办”,到不动产交易、纳税和登记相关业务“一网联办”,再到全市域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
襄阳楼市新规包括哪些内容?襄阳房产网百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房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住房租赁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宿舍。第三条 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保护住房租赁关系的稳定,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权利。第四条 市、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租赁住房中长期供应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建立完善规范和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三)建立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四)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五)定期分区域公布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状况、租金水平、成交量等信息;(六)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范畴,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安全等管理工作。
国土、税务、工商、公安、城管、规划、教育、人社、住房公积金、卫计、质监、建委、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房租赁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逐步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管等相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第二章 租赁住房供应第七条 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增长、存量租赁住房供应量、成交量和空置率等指标,以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第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经营。
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与房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基础登记信息即时共享机制。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和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房源,向居民提供稳定租赁住房。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将自有闲置房屋依法通过自行租赁、委托租赁企业租赁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租赁住房。第十条 新建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合理安排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经营者建设非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应不少于20年。第十二条 按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受让人按照第一款规定配建的用于租赁的住房,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应不少于10年。
受让人配建租赁住房,不扣减依法应当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于租赁的住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登记证书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注明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租赁用途。第十四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造后,长期用于租赁居住:
(一)改造的非住宅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了改造设计;
(二)改造的方案和图纸向消防部门办理了相关消防手续;
(三)改造工程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四)改造房屋位于物业服务小区的,在改造工程开工前,改造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五)改造过程中不得改变原规划批准的容积率;
(六)改造人应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须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七)改造后的房屋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分割出售;
(八)改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他禁止性规定。
1、《面积规定》通过统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实现规划审批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有效衔接。
在此之前,测绘相关事项分属原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执行标准各有不同,计算规则不统一,不利于建筑工程各阶段行政监管的有效闭合,易引发社会矛盾。
2、《面积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规划审批、房产预测、规划核实、房产实测等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3、《面积规定》理顺了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及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开发企业
《面积规定》明确了计容建筑面积与可售产权面积的计算规则,便于实现统一的土地、建筑成本及销售价格核算,消除了部分计容建筑空间不可售的问题,保障开发企业正当权益。
对于购房业主
满足市民对居住品质提升的需求,保障购房业主合法权益。
第一,《面积规定》延续了《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统一房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阳台不区分结构内外及是否封闭,均计算一半面积,让购房业主得实惠;
第二,明确外墙外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不计入公摊,施工可选保温材料范围更广,有利于建筑环保节能;
第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底层架空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鼓励底层架空用于公共活动,满足住户对公共空间的需求;
第四,对符合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引导合理设计设备平台,便于购房业主进行设备安装、维修和更新,减少对城市容貌的影响。
4、《面积规定》与《容积率规则》进行了有效衔接并将同步实施,对于不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配套设施、底层架空、花池、飘窗、设备平台、风雨连廊等均做出了相应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有利于引导合理设计,增加居住舒适度,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5、当前,襄阳市“多测合一”工作正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推进开展。“多测合一”的主要内容是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面积规定》的出台将为“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的深入开展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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