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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档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

房屋档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1号公布)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2、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沈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7-4 执行日期:2000-7-4

第六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

(一)房屋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需文件和材料;

(二)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合并、分立、商品房销售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

(四)他项权利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抵押、典当等);

(五)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拆迁、房屋灭失等);

(六)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

(七)奖励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八)中奖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九)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等;

(十)反映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收据存根、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登记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交款通知单(房地产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收据存根、房地产权属证书存根)等;

(十一)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的声像制品:摄影片、照片、录相带及缩微胶片等;

(十六)房地产登记名册、《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和房屋权属清册等;

(十七)建国前的土地登录簿和土地登记台帐等;

(十八)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房卡、分户卡等。

第十条 归卷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其提供的复印由经办人对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核对人及归卷日期。

房地产权属登记人员应自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对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经负责人审查合格后,送交档案馆(室)归档。档案馆(室)对应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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