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里空闲的房子可以对外租赁吗,用于做生意?
可以出租。部队营房统一归各级后勤部营房处(科)管理。
我军在197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分别对营房的管理作出了规定,2002年总后勤部还专门颁布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并于2005年作了修订。
经咨询后勤部同事,对新〈规定〉解释如下: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能够对外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军事行政区内的、未达到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的、列为危房和设施老化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产等,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循军队的一些特殊要求: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调整了审批权限,改进了发证方式,强化了安全管理。在管理制度方面,在坚持租赁项目分级审批、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审核、年度检查4项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军队单位租赁情况年度报告和先缴费后发证两项新制度。在租赁项目审批方面,由原来的总后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两级审批调整为总后、总后基建营房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四级审批。在租赁许可证核发方面,由原来的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调整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两级核发,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驻京单位的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核发。
希望对你有帮助。
要交税,但是会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扩展资料: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税务总局-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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