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家人全部签字吗
夫妻共有财产”,即全部承租人具备平等产权年限市场份额,能理解为任何一个人都是有“一票否决权”——任何一个人不签名、或是不同意,房屋均不能产权过户。针对此类情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共有人是不是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比如,三口之家,房屋备案的是夫妇和小孩三人的名字,小孩没成年。此刻,房屋不能过户——除非是夫妇把它的市场份额产权过户给孩子——不可以减少小孩的市场份额,夫妇不可以代小孩做出允许出售的表明。
二是有时多的人一共有与房产证登记状况不一定一致。比如,夫妻共同买房,备案为一人的名字,但其实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此刻,登记人一人签字过户房产是不可以的,一定要通过夫妻双方均签名。在二手房过户时,假如买家为夫妇,理应在场。结婚后的购买房屋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一共有房子,应当由共有人一同申请办理备案。一共有房屋产权工商变更,能够由相应的共有人申请办理,但是因为一共有特性或是共有人市场份额变更申请书房屋登记的,
应当由共有人一同申请办理。倘若这一房子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实就是夫妻财产或是房产证备案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再产权过户的情况下,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公平过的委托授权书,必须彼此一起在场签名认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一共有房子,应当由共有人一同申请办理备案。一共有房屋产权工商变更,能够由相应的共有人申请办理,
但是因为一共有特性或是共有人市场份额变更申请书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一同申请办理。即便是婚前房产,也提议签定《配偶同意出售证明》,这样子中后期出现什么难题,还可以表明和自身没什么关系。如果是说关联到承继类的房屋,提议是联系到继承者的另一半也都签定《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在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一般房产管理局是规定不动产登记证里的人在场就可以,会当场拍摄照片存留。所以说房产过户的情况下不用不动产登记证里的家庭主要成员签名,可是提议给予《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买房子签名需要本人在场吗
不需要。办理房产公证只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然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公证工作人员核对息,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最后,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房产公证如何办理?
1、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在继承房产或其他财产时需要用到。
在咨询公证员后提供相关材料。
2、房产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赠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的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需要申请人自行咨询公证员。
3、房产遗嘱公证。
房产遗嘱公证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定遗嘱的当方面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具体材料需申请人自行咨询公证员。
4、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般适用于垫资/担保业务或银行贷款、缴税、过户等所需的公证。
如果是已婚,委托公证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文本、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是未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未婚声明书和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信(份额公证)、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委托公证)、房产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文本、房屋买卖合同。
5、强制执行公证。
一般在担心买房人资质差,银行要求客户做强制执行公证(到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做公证),如垫资产品、代购或个人借款。
6、份额公证(共有协议公证)。
对于共同购买、房产约定份额的使用份额公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证:
如果房产不是按照均分(各50%),而是按照约定的份额。
7、声明书公证。
一般涉及的是外国人中文名字的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供护照、中文名字使用的依据。
8、监护公证。
未成年人买房或者买房,需要到公证处做监护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父母身份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9、护照译本公证。
外籍人士在京购房,出示的护照一般是外文的,需要做译本公证,提供护照原件、就业证。
10、翻译公证。
在国外做的公证如果是外文公证,需要到公证处做翻译公证,提供所需公证的文本的原件。
法律分析:买房子需要本人到场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进行分类讨论。原则上买房子是需要其本人到现场进行签字的。但是由于本人到现场进行签字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委托授权人进行签字,但是委托书需要进行委托公证。但是,根据合同约定是有开发商代办房产证这种情况的,此时只需要购房人提交相应的材料即可。但是,如果是开发商协助进行办理的这种情况下,此时购房人需要将材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开发商配合购房人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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