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
质量负责人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呢?想知道吗?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欢迎大家阅读,供大家参考。更多内容还请关注哦。
1、组织整理、编制符合质量认证体系的质量手册和文件程序,并申请通过认证;
2、组织质量体系认证和推广、实施与监督完善工作;
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各项认证体系进行维护,促进其顺利实施;
4、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工作,对质量管理内审过程进行监督;
5、分析公司质量管理状况,并上报高层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6、参与制定公司质量方针、目标;
7、协调公司内外部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各项质量体系的运作和实施;
8、负责与公司对外质量管理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
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2)1.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质量否决权。
2. 组织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
3. 审核供货单位、购进产品及购货单位合法资格,建立质量档案。
4. 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负责质量查询、投诉或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 负责指导和监督产品收货、验收、保管、养护、出库、运输等过程的质量工作。
7. 负责不合格品的审核,对不合格品的销毁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 负责组织储运设施设备校准及验证工作。
9. 协助人事行政部开展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3)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具体工作,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二、负责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三、在企业各组的协助下,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
五、负责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批;
六、负责协调组之间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
八、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九、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药品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
十、按月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十一、定期检查门店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十二、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十三、负责种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十四、协助企业负责人召开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十五、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十六、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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