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遗失怎么办
法律主观:
房产证 遗失后补办需要其本人持 身份证 明原件,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档案查询大厅办理补证手续,由本人如实填写“补证申请查封单”,并签名按指纹。工作人员出具声明《 房屋所有权 证》作废的介绍信,当事人凭介绍信到当地报社登报,自见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持登有《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档案室开具的其他资料,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办理补证登记。大部分地区的公告时间是6个月。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 集体土地 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产证丢失了怎么办?
一、房产证丢失按照以下流程补办:
1、备件申请
(1)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
(2)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
(3)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写清楚房产证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
(4)凭身份证明,带上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2、备案查档
(1)申请人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 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六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4、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6、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领证。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二、补办房产证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办理书原件;
2、办理人证明文件;
3、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已领证原件(房改房注册机构能够承认办理人已收取证书的在外);
4、已设定他项权力或预告注册的,应出具权力人供给赞同处理遗损注册的书面文件原件;
5、刊登《证书遗损声明》的报纸原件;
6、有些给房子注册表、房产平面图(办理人承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
(1)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a.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雹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由房屋所有人持身份证到档案室查档挂失,携带档案室出具的丢失证明到石家庄日报刊登作废声明,并在作废声明后的五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资料到登记窗口进行补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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