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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养殖贷款好申请吗,国家相关政策有哪些

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每头100元的补贴。补贴方式:经张榜公示并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场)。

农业养殖贷款好申请吗,国家相关政策有哪些

2、国家对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施?

答:从2007年开始,国家实行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补贴标准为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 (供精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是什么?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实施补助政策。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该项目按程序实行逐级申报,择优给予补助。

4、国家在信贷、税收方面如何扶持生猪生产?

答:国家在信贷、税收方面扶持生猪生产的主要措施包括:⑴鼓励标准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在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⑵农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手续,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⑶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目前,全省已有部分市县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对保险机构提供的生猪养殖业保单,实行保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保单价值的75%以内给予贷款额度;对担保机构提供生猪养殖业贷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⑷发展壮大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参与生猪规模养殖或对农户饲养生猪实行订单收购的加工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⑸清理整顿涉及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收费,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每头生猪税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5元。

5、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何优惠?

答: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⑵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⑶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6、国家对奶牛冻精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2008年国家对全国荷斯坦奶牛全部实施冻精补贴。补贴数量为各地2007年底能繁母牛数;补贴对象是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补贴标准是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是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种公牛站;种公牛站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法律分析: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用水用电优惠: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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