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
如果有买房打算的话,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根据情况来进行房屋的买卖,同时要了解一下房屋的质量和产权,保证自己的个人权益,那么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一、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房产证没到手原因
1、购房初期,还未办理相关手续
购买房屋也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手续办理的,像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开发商现在还没有去到房管局备案,这种情况基本上也就是办理房产证时间的问题了。房屋买卖的双方就可以直接去到开发商那里来办理合同的转让,接下来的事情就跟购买新房一样,到房管局去备案就写买方的名字就可以了,银行的按揭也是买方他们去办理即可。
2、还贷期间,没有交房
如果房屋还在还贷期间,还没有交房,可以让卖方将银行的贷款还清,卖方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
3、房屋本身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
有的房屋由于其本身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在入住后也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建议购房者们不要购买这类房屋,由于没有产权证那么将不能贷款、不能过户、也不能办理公证,那么签署的协议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买房注意事项
1、风险大。房产证是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房产证没有到手,始终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时风险比较大,买方和卖方都应谨慎。
2、明确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双方确实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书,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详细了解,明确房产证何时能拿到,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
3、尽量降低风险。房产交易涉及到的资金数额比较大,对买方来讲,降低风险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房屋的买卖,大家还是要了解相关的制度和具体手续的办理方式,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房屋,要了解一下房屋产权的问题,如果对此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审核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拟定房产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有关规划实施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实施区域性国土规划;参与审核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等其它有关规划;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房产等方面的调查和综合统计。
(三)制订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利用、房屋拆迁、住宅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本市国土资源、房产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政策;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国家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合理高效使用土地;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以及资产处置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管理;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政房政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处理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地籍、房籍等专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工作;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知识产权;负责地质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和矿区环境治理;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土地、房产、矿产资源和房屋拆迁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拆迁和违法探矿、采矿等案件;负责土地、房产、拆迁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复议、赔偿和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核发拆迁许可证。
(十)拟定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武汉地区各单位执行本市房改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项;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组织等社会各类房地产活动,参与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对物业公司实行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与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历史建筑、古建筑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白蚁预防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国有直管房产的资产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房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四)负责局系统绩效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培训、审计等工作;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五)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土地、房产、矿产、拆迁管理和房改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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