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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养殖场防疫管理

(1)奶牛场或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池内每天应保持有新鲜消毒液,消毒室内应装紫外灯。

奶牛养殖场防疫管理

(2)非本场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外人进入必须先更换工作服、帽和胶鞋,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杀菌后方可进入。

(3)每天应清理牛舍、运动场及周围地区的牛粪及其他污物,每季度大扫除、大消毒1次。

(4)对病牛舍、产房、犊牛预防室及隔离牛舍,每天应进行清扫及消毒。

(5)奶牛发生烈性或疑似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并主动采取隔离、封锁、消毒和注射等应急措施。当该传染病终止后,经彻底消毒,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解除封锁。

(6)场外附近发生烈性或疑似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入。

(7)引进奶牛时,必须从非疫区引入,并应持有当地法定单位的健康检验证明。运牛时,应有车船消毒证。运入后,经一定时间(2个月左右)隔离观察和检疫,确定无传染病后,方可合群饲养。

(8)严禁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牛和隔离、封锁区解除前的任何牛只。

(9)奶牛场全体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离生产区。新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10)奶牛场内不准饲养其他畜禽。禁止将市售畜禽及其产品带入生产区进行清洗、加工等。

(11)每年定期进行大范围灭蚊、蝇、虻、蠓等吸血昆虫及灭鼠活动,以降低昆虫及鼠带来的损害。42.奶牛的常规免疫程序是什么?

表5-1 牛常用疫苗及免疫措施

表5-1 牛常用疫苗及免疫措施(续)-1

从事养殖场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首先是选址和土地手续。 需要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签订用地协议,保险起见大规模的还要通过规划局的选址意见,预留好发展用地,避免后期扩建时变成“违规建筑”;好消息是国土资源部力挺养殖户,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把养殖用地划归为农业用地,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需要审批。

也就是说现在办理养殖场,饲养栏舍和绿化隔离带属于农用地,不用再去办理繁琐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了。要注意的是用来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存间、硬化的路面属于永久性建筑物,还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禁养区之内就别想再搞成规模的养殖了,现在建成的手续齐全的都要搬迁,还是去偏远地区发展吧,四川、贵州、云南,、东北三省、内蒙古是不错的选择。

除了土地手续之外还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今后还会需要养殖场内有具备执业兽医资格证等国家认定的畜牧类技术职称的人员才可以 ,可以是老板,也可以外聘,有就行。

环评手续很重要,要通过环保局的审批拿到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环评通不过以后会很麻烦,可能会被禁养,养殖场被拆除的情况都会发生。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来后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了,当然还要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国家近年对三农问题非常关注,不少地区还可以立项备案,立项成功是有补贴的。

1. 选址和土地手续

需要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签订用地协议,保险起见大规模的还要通过规划局的选址意见,预留好发展用地,避免后期扩建时变成“违规建筑”。

好消息是国土资源部力挺养殖户,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把养殖用地划归为农业用地,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需要审批。

也就是说现在办理养殖场,饲养栏舍和绿化隔离带属于农用地,不用再去办理繁琐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了。

要注意的是用来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存间、硬化的路面属于永久性建筑物,还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2. 注意是否禁养区

禁养区之内就别想再搞成规模的养殖了,现在建成的手续齐全的都要搬迁,还是去偏远地区发展吧,四川、贵州、云南、东北三省、内蒙古是不错的选择。

3. 动物防疫证明

除了土地手续之外还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今后还会需要养殖场内有具备执业兽医资格证等国家认定的畜牧类技术职称的人员才可以,可以是老板,也可以外聘,有就行。

4. 环评手续

环评手续很重要,要通过环保局的审批拿到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环评通不过以后会很麻烦,可能会被禁养,养殖场被拆除的情况都会发生。

5. 营业执照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来后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了,当然还要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材料:1、需要名称字号的,到当地工商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携带本人身份证);2、设立申请书,(到当地工商所领取);3、经营者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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