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的房子流拍后怎么处理
司法拍卖房产流拍后的处理是: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拍卖房屋如果经过三次拍卖后流拍的,法院可以重新进行拍卖或者折价变卖房屋。
购买司法拍卖的房子的注意事项:
1、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这时,需要看该房屋在拍卖前的所有权状况,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产权手续齐备,则可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这种执行回转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3、购房成本风险。
该风险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院房产拍卖程序如下:
1、竞买者可以通过报纸和网站的公告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2、如果确定有意参与竞拍,那么就可以将保证金打到法院的指定账户中。
3、凭借保证金收据和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如果是公司参与竞拍就可以拿着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4、如果竞拍成功,竞买人可以拿到《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去房管部门过户。如未能夺标,拍卖结束三天之后可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5、拍卖当天,竞买人就能凭账户登录电子竞价系统或到竞买现场参与竞拍。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会进行30天以上的公告,竞买人也可以趁此期间到项目当地了解物业具体情况和风险。
房屋司法拍卖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的房产公开拍卖用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房屋司法拍卖是法院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房产司法拍卖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价高者得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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