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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是怎样的?

一、担保责任 所谓担保责任,或者说保证责任,就是保 证人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考虑放贷资金的安全,一般是在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时,才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但往往又因保证人无代偿能力、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等因素,很难使保证责任落到实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二、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 债务人 不能履行 债务 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 连带责任保证 ,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债权人 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三、 房产抵押 担保贷款 的担保责任 将房产作为 抵押 即使银行获得 抵押权 ,如果抵押人无法还清贷款,银行将有权将房屋拍卖以获得相应补偿,但多余的款项需要交还给抵押人,否则将构成 不当得利 之债。 综上所述, 购房 房产 抵押担保 贷款的担保责任 将优先由抵押房产作为清偿对象,多余款项退还抵押人,如果拍卖房产后仍不能使得债务履行完毕,则抵押人需要继续支付剩余的贷款。如果有其他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后向其要求承担债务,连带保证人则可直接要求其代为清偿债务。

购房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担保人用房产证作为担保是可行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都可以作为担保,但是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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