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石方7家运输公司名称
喀喇沁旗天达运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利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兴盛信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益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亿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晟达土石方有限公司。
1、喀喇沁旗天达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河南西村建材城,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空车配货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
2、鄂尔多斯市利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承揽及施工。
3、包头市兴盛信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固阳县金山镇沙陀国村,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装饰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整理;建筑材料等。
4、内蒙古益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西庄村,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安装业;房屋拆除服务;公路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等。
5、赤峰亿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银河花园东区,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管道安装。
6、内蒙古中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西街北豪泰佳苑写字楼,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岩石钻孔、钻探作业;土建工程测量;建筑劳务服务;筑路工程施工。
7、科尔沁左翼后旗晟达土石方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铁西路中段(甘旗卡街供电所片),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拆除、房屋拆除、土石方运输、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是一个组织机构
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 (二) 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制订城市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年度生产维护及基建、工程维修计划。 (三) 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负责绿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滨河绿地、广场绿地、风景区以及其它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必需的城市绿地实施管理;负责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作;驻督检查建成区内城市“绿线”的实施情况及验收。负责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 (四) 负责城市公园、游园、道路绿化、园林苗圃、动物园、游乐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五) 负责城市绿化经费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招投标工作;制订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工作;制订园林绿化养管的质量标准,负责域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 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法规执法监督、园林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审查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负责审批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及验收工作;负责绿化补偿费、居住区绿化建设费和公共绿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七) 制订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督查;指导及管理园林产业、市场行业的发展; (八) 负责环城水系及两侧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河面景观打造、河道维护、两侧绿地改造提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工作。 (九) 指导全市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园林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 制订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工作中病虫害疫情的防治及指导工作;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的鉴定、管理、保护工作。 (十一)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的园林绿化普查、统计和园林信息的收集工作。 (十二) 参与市规划局绿化规划论证审核工作。 (十三) 指导旗、县及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十四)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政策及规定;承担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制定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年度生产维护及基建、工程维修计划;承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苗木采购、施工等工作;承担城市公园、游园、道路、环城水系、动物园、游乐园及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和养管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及园林绿化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旗县区园林绿化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技术论证、社会听证会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勘验工作;负责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意见;负责承担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勘查和技术保障的资料流转和信息共享;负责审批数据统计与报送、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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