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方法可以减少农作物中毒的风险?
在中国的大多数地区都没有办法在自然的环境下面培育出农作物的,所以在培育农作物的时候一般需要借助农药来进行治虫害。不少农民伯伯在给庄家治虫的时候,没有戴口罩就遇到了中毒的情况,也有的人由于蔬菜的清洗不干净引起了农药中毒的情况,那么农药中毒急救常识有哪些呢?
化学合成的农药用来除虫预防疾病,消灭野草,因为其与作物自身没有亲和性,会影响作物基础代谢,减少作物自身免疫作用。因而,农药错误操作会使作物产生不容易察觉的隐性药害或触杀性药害,会抑止作物生长发育,造成缺乏营养。
具体来说,有四个问题会影响农药的合理使用,一是药物品质,二是使用技术,三是喷雾器机械标准,四是标准的喷雾器机械设备使用技术。此外,地理环境标准如超低温,持续高温旱灾,盐碱等的影响,也会造成药害发生或加剧药害。
药害的类型农药药害分成隐性药害和表现性药害。隐性药害是由内吸性农药造成的,药害病症一般不显著,经常在超低温情况下主要表现抑止作物生长发育,茶叶的颜色浓密,后又遇持续高温陡长,贪青迟熟,导致作物生产量和质量降低。表现性灭草剂药害病症显著,非常容易分辨,在持续高温情况下施药通常主要表现叶面有烧灼色斑,叶面枯焦等病症。
农药用过多和使用方法不当会产生药害作物农药用过多,施药时遇超低温,高低温,旱灾等欠佳地理环境标准,作物新陈代谢迟缓,药害加剧。农业机械设备不规范,喷洒不匀称,过多施药会导致药害。人造的绿色植物萘乙酸,使用过多或多次重复使用会摆脱绿色植物身体均衡,造成酶新陈代谢失调,会抑止作物生长发育,免疫功能降低,病虫害加剧。
施药技术挑选合适的喷洒细颗粒物和相对密度。喷洒“碧护”在生产加工中不仅考虑到气象条件(如蒸发,改变,风)等的影响,又要考虑到喷洒细颗粒物在绿色植物叶片有一定的停留时间,便于渗入,消化吸收,喷洒细颗粒物直径低于200μm,易受蒸发改变影响药力,喷洒细颗粒物直径多于500μm则无法在绿色植物叶片黏着,易滚下来到路面,减少药力。适合喷洒细颗粒物直径250μm~400μm,细颗粒物相对密度为每平米30~40个。
依据喷洒细颗粒物直径和细颗粒物相对密度挑选喷液量。使用手动式背负式喷雾机和机动性弥雾机喷洒“碧护”的喷液量为1亩15公斤~20公斤水。用喷杆喷雾机喷洒“碧护”喷液量为10公斤~15公斤/亩;飞机场喷液量2公斤~6公斤/亩,依据农用飞机特点明确喷液量。喷洒高秆作物要依据细颗粒物尺寸,相对密度来明确喷液量。
农药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药残留超标处罚标准是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是农药使用时加大了用药量,活兑水量不够,也有农药本身是高残留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具体如下:
1、不合理使用农药;
2、滥用农药;
3、随意加大农药使用量;
4、没有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限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是农药使用时加大了用药量;安全期未过。农药本身的性质、环境因素、农药使用方法不当。农药超标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残留超标解决方式如下:
(1)淡盐水浸泡是去掉农药残留的方法之一。蔬果等植物体内细胞液的盐浓度低于浸泡水中盐浓度时,细胞会失水,失水的过程会将植物细胞内残留的部分水溶性农药流失出来,降低部分农药的残留。
(2)酸或碱性溶液浸泡也有助于去除农药残留。如维生素C、柠檬酸溶液等会去除马铃薯上的丙溴磷、林丹、滴滴涕等农药残留;碳酸钠碱性溶液可以去除残留的有机磷农药。
(3)淘米水清洗蔬果也是日常生活可以使用的方法之一。将蔬果放入淘米水中浸泡几分钟后,再用清水洗涤,可以不同程度地降低农药残留。
(4)沸水加热也可以去除部分农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播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由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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