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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鼠不吃东西.畏缩一团.该喂什么药

竹鼠有中华竹鼠,银星竹鼠,大竹鼠,小竹鼠。 竹鼠喜在安静、清洁、干燥、光线适当、空气新鲜的环境,以夜间活动较频繁。其活动规律可分活动周期和休息周期。其性喜暖,生活温度为-8--35℃,最适温度为8-28℃。喜躲于光线很弱的角落,若置于太阳下直晒时,就奔跑不息,显得不安。当人向它吹气时,立即露出锋利粗大的门齿,同时发出“呼呼--”的鸣声示威。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4-5个月龄,体重lkg以上开始性成熟,6个月龄后进行繁殖,一般年繁殖10只以上。幼鼠饲养3个月体重达0.5kg ,5个月可达1kg以上,最大的2-3kg。 1.1幼鼠 指离乳后3个月龄内的竹鼠。需投喂新鲜、易消化、富含营养成分的饲料。如胡萝卜、甘薯、竹笋。瓜皮等多汁饲料,以及玉米、麦麸、干馒头等精料。同时在日粮中添加鱼粉、骨粉、食盐、维生素、生长素,以提高饲料消化率,并促进幼鼠的生长发育。食物种类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若有变更,应有过渡期。幼鼠日采食14-17g,每天投喂2次,上午少喂,下午多喂。根据幼鼠的体重、体质强弱分池饲养,每笼4-5只。体弱的应单独饲养,促进幼鼠体质恢复。 1.2成年鼠 成年鼠抗病力强,生长发育快,体重1.2-1.5kg 。应定时定量投喂,早晚各1次,每只日投喂秸秆150-200g ,精料15-20g。基础日粮常年无需变更,若变更应有一个过渡期。成年鼠牙齿长得快,需要在笼内放置一根竹杆或硬木条供其磨牙。 每天检查竹鼠的粪便是否表面光滑,呈颗粒状,好像是药用胶囊。注意其毛色是否光亮,活动是否活泼,如果有意外应及时处理。 常见疾病:1.竹鼠断牙齿竹鼠开始出现食量减少,竹子剩余很多.检查牙齿根部有松动且淡**的断裂.有些牙齿由黄变成白色.过后几天咬竹子便会松动而脱落.因牙龈发炎脓肿不吃东西.最后身体消瘦到死亡. 治疗方法: 1:生理盐水清洗发炎部位,涂抹人用西瓜霜粉.连用两天. 2:3斤的竹鼠,肌肉注射头孢八万个单位.小点的减半.一天一次,连打三天.(头孢药性稳定,副作用少) 3:全场竹鼠用牛黄解毒片拌饲料投喂,连用一个星期. 4:在饲料中添加钙粉,维生素及矿物质微量元素.按包装上的说明适量添加. 5:该病毒可能有传染性,应该全场用消毒液消毒.每天一次.另外在兽药店买杀蚊剂全场喷洒,以防止蚊虫叮咬而造成相互交叉传染.全场竹鼠仔细体检,有病症的要分离出来观察治疗.所有清扫用具分开使用并消毒. 6:以上方法两天为一个疗程,隔四天后全面检查筛选.有牙齿松动的要动手术拔掉,见有出血的可用云南白药或头孢胶囊涂抹.因为不拔掉长不出新牙.若长牙不整齐要修剪. 7:很多竹鼠出现断牙的症状后就会不吃东西.这时候就要买葡萄糖加奶粉,用针筒滴喂,少量多次.尽量调浓点. 2.竹鼠拉稀的 防治方法 一、要保持竹鼠池的通风、清洁、干爽,投放的食物新鲜。二、上春投放的竹子比较多水份,容易造成拉稀,尽量少投放竹子,多投放木类的食物,如鸭脚木、五指毛桃等食物。三、竹鼠拉稀严重的应该用土霉素、青霉素搅拌精食料,并投放比较少水份的粗食料。

竹鼠不吃东西.畏缩一团.该喂什么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 兽药生产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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