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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许可证需要写申请书,请问该如何写,求高手

农药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中国农药许可证需要写申请书,请问该如何写,求高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年10月29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7]57号

3 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1)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百草枯母药、百草枯水剂高中温钠法生产工艺:生产溴甲烷原药的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三氯杀螨醇(原药)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工艺。

2) 限制新建项目: 1999年9月日起不得新建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林丹项目;2005年12月2日起不得新建磷化锌、敌鼠钠盐、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农药(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生产方式:生产、加工、分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a)生产方式:

生产:本厂有合成等的;

加工:外购原药加工制剂的;

分装:外购制剂成品直接分装成小包装的。

b)生产方式为加工的企业可涵盖农药分装。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b) 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扩展资料:

其他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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