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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拆迁实际补偿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的认定怎么办

水产养殖是利用池塘进行培育或者利用海域进行养殖,鱼塘是海岸或者是在承包经营地上挖土方进行鱼塘养殖,二者所体现的固体形态是不相同的。有些大部分都在海里水域,路面上有一定的附属设备要配合水域的养殖,简单来讲就是有一定的养殖场地以及附属设施的这类养殖。

鱼塘拆迁实际补偿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的认定怎么办

今天来探讨海域和水域滩涂的这类补偿办法。征收水产养殖陆地方面,例如山东烟台地区沿海大型电厂,一旦建设电厂水产养殖户就需要搬迁。

这些水产养殖类的企业所体现的固体形态也是有所区别,育苗繁育、单纯养殖以及一些养殖大棚。附属物、土地以及厂房基本无争议主要还是计算停产损失价值。由于养殖企业前期投入时间较长收益较缓慢,并且收益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在实践水产企业在进行征收维权的时候当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水产、鱼塘养殖行业风险极高,拆迁如何补偿?在实践当中补偿方式有按照滩涂水域平米数补偿、也有按照本企业前三年产值平均数补偿,在实践当中补偿大多还是按照年产值来补偿。

徐政发[2004]84号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确定的测算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在城市化进程迅猛的今天,各个城市都面临着征收土地的情况,每个地区因为当地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水平,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需要进行区别对待。那么以下的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供读者参考。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1、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2、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的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三、苗木补偿标准

1、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3、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处树干的直径。

4、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

-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四、果树补偿标准

1、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2、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板栗、核桃、冬枣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1、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3、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4、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一共涉及了6个方便的补偿标准,其中包括非居住房屋、农田水利、苗木、果树、水产养殖以及青苗,详细地介绍了对每个时期农作物的补偿,合理合法的对土地征收进行等价或高价的补偿。在此方面有需求的读者,可以参考借鉴,在征地中,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04]8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 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 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 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 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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