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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建房算违建吗

法律分析:

农业设施用地建房算违建吗

一般农业项目区域内的附属建筑不会被认定为违建,比如,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养殖场中的畜禽舍、育种育苗房、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设施农业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以及存放农产品、饲料、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

法律依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类建设行为一般合法。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根据新版《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此可以看出农用地上并非无法盖房,只是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才能进行房屋建设施工。如果你建房前,已经将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那就是不属于违法建筑了。但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行政机关的逐级审批。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和农业附属设施用房属于违建吗?

一般农业项目区域内的附属建筑不会被认定为违建,比如,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养殖场中的畜禽舍、育种育苗房、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设施农业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以及存放农产品、饲料、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

(三)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施农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1、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2、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3、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4、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5、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四)以下情形会存在违建风险

1、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些开发商利用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这类小产权房因无法办理合法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而难以再交易、出租,法律风险大,要谨慎购买。

2、大棚房: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行为皆属违法,近年来,国家在大力打击大棚房。

3、建造别墅区:占用农用地建造别墅区,近几年陆续被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4、改变养殖场用途:有的养殖场亏本后,改造为仓库、物流经营场所、住房出租等,这便改变了土地的用途,相应的建筑物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法律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四条 加强动态监管 全省统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要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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