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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水鱼塘水质是比较差的,可以养鱼吗?

死水鱼塘水质是比较差的,可以养鱼吗?所以如何增强池塘中的水体溶氧是关键问题。其次要注意过量的饲料和鱼的排泄物如何清理,保持水体清洁干净,以免产生过多的亚硝酸盐,滋生大量的细菌而导致鱼病;还要注意水质的ph值,用弱碱性的水质养鱼最好。鱼塘缺氧,首先是水中溶氧的问题要解决,由于是死水鱼塘,常用的方法是设置适当数量的增氧机,让水流动起来,与空气充分接触,增强水中的溶氧量。

死水鱼塘水质是比较差的,可以养鱼吗?

同时,要注意养殖密度,养殖密度过高会增加好氧。还有就是水体溶氧与天气有关,夏季温度高,天气热水体溶氧会很低,特别容易造成缺氧而导致鱼儿死亡。关于如何保持水体环境卫生,对于死水鱼塘来说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使用化学添加剂杀菌清洗的方法虽然可行,但对于生态养殖来说并不适合,而且过度应用会导致一些负面影响,还会影响鱼肉的品质。如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效的养鱼设施和设备层出不穷。如果水面足够大,可以达到5亩左右,甚至更多。

我主要推荐 "跑道养鱼 "模式,它能有效解决死水养鱼难、死亡率高、养殖效率低的问题。跑道养鱼整体研发的农业设施解决方案涉及推送增氧系统、水体污染、增氧系统、智能控制柜等共13个部分,采用气驱水、增氧、精投投喂、排泄物设置、智能联合等新技术。通过养鱼机械化和生态系统循环系统,实现了 "大面积用水、小面积养鱼",养殖尾水零排放,高效循环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鱼塘本身高效净化,还能提高鱼的品质,并大大降低鱼的死亡率。

该技术经过长期试验和验证,已深受广大水产养殖户的喜爱和认可。这种养殖模式,可以实现高效养鱼,每立方米最大养殖100公斤以上,每条长22米、宽5米、2.5米的跑道,养殖的草鱼保守点可以达到15000公斤以上,而且用于养殖的套管是流动的水,鱼在水中最后游动,就像鱼在健身房一样,所养的鱼圆润健壮,肉质比普通养殖方式高很多。养鱼方便快捷,客人想怎么养就怎么养;另外,投喂科学的配方饲料可以大大缩短鱼的养殖周期,提高养殖效益。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罚款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一级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2、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1)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然对于污水处理厂这一企业关于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一说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毕竟只是按个人企业营业税所得按其比例15%上缴,仍有一定价值,其中隶属于国家直属可免缴。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致广大水产养殖场(户)的告知书

各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0年修编)《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20年修编),现有在禁养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产养殖项目,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二、严格落实《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限养区内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现有养殖项目应逐步调整为循环水养殖等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抵触的养殖模式,并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鼓励养殖业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严禁水产养殖场(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禁止将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各养殖户须在2个月内自行选择技术模式完成尾水达标排放的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否则就自行清退。

四、现有水产养殖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需满足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所辖区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设尾水处理设施,若未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水域滩涂养殖证,并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五、规范水产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评类别第三项渔业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1.海水养殖涉及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的养殖企业(户),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海水养殖涉及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茂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内陆养殖涉及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企业(户)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除1、2类别以外的水产养殖场(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网址:六、法律责任(一)水产养殖项目不办理环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产养殖项目如不按规定办理环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其中,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依法报批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应办理登记表备案未依法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产养殖项目超标排放尾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项目超标排放尾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水产养殖项目不办理养殖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产养殖项目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1.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市水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等;(4)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5)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6)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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